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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10 10:52:50 点击数:

第四章  社会民生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战略,办好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高等、中等职业教育,重视特殊教育,支持发展继续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完善科学技术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自治机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进步。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科学知识普及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新媒体等文化事业。挖掘和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培养文艺创作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挖掘、保护和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及其标准化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满足各族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自治机关加强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传染病、地方病、高原病等疾病防治能力。
自治机关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科学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发展藏医药事业,培养藏医药人才,扶持藏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建立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应当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州战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引进和使用,建设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队伍,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引导人才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服务。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完善人才评价和服务保障体系,改善人才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应当对在自治州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自治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对自治州区域内户籍居民及其子女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实行法定休假和高海拔地区休假相结合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行职工定期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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