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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10 10:52:50 点击数: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创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自治机关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寺规僧约等基层治理制度,提高基层群众自我治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育和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铸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度,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禁止利用互联网、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社交软件等载体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思想,扰乱社会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公民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六十条 自治州内寺观教堂依法升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十一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建筑应当保持和体现中国化风格。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管理体制,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
自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监测预警水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进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行业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应当提升国防动员能力,严格落实兵役制度,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积极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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