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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0-10 10:52:5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共和县恰卜恰镇。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治理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自治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第七条 自治州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机关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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