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近日,海南州结合全州信访工作实际,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要求,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意见建议,经省、州法制部门初审,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共5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来访事项办理程序、非正常上访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实施细则》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受理的来访事项范围和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根据《实施细则》,以下三种情形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一是未逐级走访的,二是属于涉法涉诉类的,三是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实施细则》对来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来访人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部门走访,工作人员应当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将信访事项详细登记,并安排接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跟踪督办。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机关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实施细则》强调责任追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对于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且造成较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将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