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互观互检活动的通知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青海湖网
时间:2016-09-08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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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委、县创建办,州委各部门、州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州各单位:
附件:验收申请报告(范本)
根据《海南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州工作推进方案》要求,为观摩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创建工作,推广交流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整体推进全州创建工作水平,经州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互观互检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9月1日至9月30日
二、活动形式
结合9月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宣传月,采取听取汇报、翻阅资料、现场观摩、观看专题片(PPT)、召开座谈点评、反馈意见等形式开展。
三、人员组织
五县成立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互观互检活动领导小组,按照机关、乡镇(村)、社区、企业、寺管会、学校等分领域组成互观互检小组;州直机关工委、州非公经济工委、州教育工委、州军警民办、州金融办、州民宗委会同州创建办分别成立州直机关和省驻州单位、非公企业、中小学校、武警部队、金融保险机构和宗教领域的互观互检小组;各部门按行业成立互观互检小组。最后州委组织开展一次全州性的创建工作互观互检活动。
四、依据标准
1.州创建办转发的《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测评指标》通知(南民领〔2016〕3号)
2.州创建办印发的《海南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州示范点精品打造工作方案》(南民领〔2016〕2号)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创建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对本地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一次专题检查和认真回顾总结,制定互观互检工作方案,负责在本县范围内,按照机关、乡镇、社区、寺管会、企业、学校、村和示范点组织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2.州直机关工委、州非公经济工委、州教育工委、州军警民办、州金融办、州民宗委会同州创建办,牵头组织州直机关及省驻州单位、非公企业、中小学校、军警营单位、金融保险机构、寺庙之间开展广泛深入的互观互检活动。州属各部门要在行业、系统间牵头组织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3.互观互检活动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九进”工作现场观摩各地、各单位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州情况,查找不足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下发整改通知,促进创建工作提升水平。
4.通过互观互检活动,使各地区各单位创建工作人员学习了解兄弟地区和单位好的经验作法,也对自身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所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各地区各单位创建工作规范化水平,达到彼此间互相学习、交流经验、查找不足、促进工作的目的,确保互观互检活动取得较好成效。
5.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互观互检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州创建办转发的《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测评指标》通知(〔2016〕3号)规定要求,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回头看”和自查自验工作,着力完善创建档案资料,打造本地区、本单位特色亮点。经对照测评指标,符合各项指标和要求、自查能够验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规范装订2013年-2015年的验收档案资料,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验收一个、命名一个的方法,对能自查验收达标的地区和单位向州创建办申报,10月份成立州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组织验收。
附件:验收申请报告(范本)
海南州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领导小组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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