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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宣传问答

作者:海南州卫生局 来源:青海湖网 时间:2014-04-11 10:25:00 点击数:

  一、什么是分级诊疗?
  答:分级诊疗制度是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居民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有序地选择医疗机构就诊的一项制度措施。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参保患者确需住(转)院的,原则上应遵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三、海南州内转诊要不要办理有关手续?
  答:为方便群众就医,参保患者在海南州内就医住院,可直接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四、 省级(包括西宁市级医院)住院转诊程序有哪些?
  答:患者因病情需要转院到省级医院治疗的,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诊证明》(以下简称《转诊证明》),经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所住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后就可转诊。
  五、省外住院转诊程序有哪些?
  答:对于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海南州人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就可出省治疗。
  六、 特殊人群的转诊程序有哪些?
  答:特殊人群(主要是指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包括65岁以上老年人、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以及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患者),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患者或家属应在72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七、异地居住人员的转诊程序有哪些?
  答:外出务工、离退休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应首先选择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地诊治,确需转诊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患者的主治医生签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方可转诊就医。患者或家属应在72小时内以电话等方式告知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八、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程序有哪些?
  答:患者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的,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九、 怎样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答: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的患者,经治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及时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转入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实行取消住院报销起付线的优惠。
  十、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吗?
  答: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同级医疗机构应实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还有哪些?
  答: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务工人员、各类学生、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等,在报销医疗费用时要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情况的离退休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房产证、外地务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参保人员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的,须提供救治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证明。
  十二、新的分级诊疗制度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答: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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