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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

作者:熊坤新 来源:中国宗教 时间:2008-01-04 09:51:52 点击数: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  熊坤新

众所周知,民族和宗教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就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的相互关系而言,两者不仅相互联系,也相互作用;就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各自的特点而言,民族道德重在自律,宗教道德重在他律。

一、 民族道德重在自律

民族道德是各民族依靠其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和传统习惯调整人与人、人与集体、团体、族际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自民族道德产生后,尤其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自律性。
    当然,民族道德在其形成发展的初期,特别是在尚未发展成为成熟、完备的理论形态之前,它亦带有较多的他律性色彩。例如在许多古代民族和近现代欠发达民族那里,由于生产方式仍然比较原始,世代沿用“刀耕火种”,盛行“广种薄收”,生产工具简陋; 生活、居住条件恶劣,家庭、婚姻等伦理关系等,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道德观念还大量地保留着原始民族道德观念的遗迹。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伦理道德观念,往往总是带有自发性的特点。因此,自律性的作用尚不明显,他律性的作用则显得较为突出。
    但是民族道德往后发展,自律性作用日益突出。这是因为作为民族意识形态之一的民族道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逐渐与民族社会的其他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文艺、宗教等分离而独立为专门的学科领域,这时的民族道德已不仅仅是直接通过生活习俗、惯例等民族社会事象直观地反映出来,已不再带有准伦理道德的性质和特点,而是由民族道德现象上升到了民族道德的理论形态,形成了关于民族道德的若干基本概念。
    中国古代社会,汉民族的许多伦理思想家和志士仁人,都非常重视修身养性,强调道德的自律性作用。当然,在古人眼里,“修身养性”的含义颇为宽泛,既包括民族个体成员的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所进行的勤奋学习和体育锻炼;又包括儒家所主张的“内省”、“体察”、“反求诸己”、“自讼”、“三省吾身”、“慎独”等修身养性之道;同时还包括民族个体成员在生活中逐渐养成的有涵养、有教养、有修养的待人处世的态度。如中国历代关于崇德的思想、关于慎行的思想、关于修身的思想、关于正己的思想、关于尚节的思想等等。
    不难看出,汉民族古代先哲们关于祟德的思想、慎行的思想、修身的思想、正己的思想、尚节的思想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带有道德自律性特点的,都是强调如何通过民族个体成员的内在信念来“修身”、“养性”,锻造自己的高尚情操,培育自己的人格,严守自己的浩然气节,以使自己“择善而行”,“从善如流”,成为一个“安人”或“完人”。这种道德自律的作用就在于:首先从自己做起,先正己,后正人。只有自己“行得正,走得顺”,才能为人楷模、为人表率、为人师表,才能在民众中具有感召力和号召力,别人也才会听你的。否则,“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如果自己都言行不正,尽搞歪门邪道,当然在民众中就不会有威信;如果大家再互相模仿,上行下效,那么整个社会风气(当然包括道德风气)就非烂掉不可。
    中国近现代史上,汉民族中的许多仁人志士、革命先烈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都继承和发展了道德自律的思想。经常不断地、真心实意地进行自我批评,乃是不断克服错误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逐步树立共产主义道德观念,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提高其精神境界的重要途径。
    汉民族如此,少数民族也不例外。重要的伦理学文献——《礼仪问答写卷》中,也谈到了民族道德的自律性问题。该文献十分注重道德修养与道德实践,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背地讥毁”,更不能“苛责他人而疏于认识自己”,“如要指责对方”,必须“首先克服自己的缺点,以后不再重犯,此谓自我纠谬”。提倡“行事适可而止,恰如其分”。“瞻前顾后,为未来永久之平安”。强调人应该经常保持“心境宽松,思想开朗”;“勿染恶习,勿做无理之事”。这种“自我纠谬”的思想,无疑与汉民族的“自省”、“自讼”、“修身”、“正己”等十分相似,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
    回族伊斯兰教伦理思想家王岱舆在《正教真连》、《清真大学》、《希真正答》等著作中,也主张“正心”、“克已”的道德修养论。他认为,人之道德修养,应从“正心”入手。“夫人一身有视听闻言之妙,而总括于正心之理,理不明,通身皆不治矣。”正心则须“事必以正,戒谨恐惧”。同时他还要求人们克己并听命于真主。“听命为天道,克己为人道,互相表里,发于一心。”这里对“正心”、“克己”的解释,虽掺有宗教天命论的色彩,但同样强调了民族道德自律的作用。
    蒙古族人民在其世代相传的大量谚语中,包含有本民族丰富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其中也讲到了道德自律的问题。告诫人们必须做到:“功不独居,过不推诿”、“想要受人尊重则修身,想要努力则学习”、“说人之前,须先检查自己的毛病;责人之前,须先修正自己的身心”、“众人中检点言行,独行时反省自己”、“别有了功劳往自己身上拉,别有了过失往别人身上推”、“修缮不正的,扔掉黑暗的,改正不好的”。同样表达了民族道德自律的思想。
    这些思想在其他少数民族中亦有程度不同的反映。就是在国外各民族中,强调民族道德自律的人亦大有人在。如德漠克利特认为:“和自己的心进行斗争是很难堪的,但这种胜利则标志着这是深思熟虑的人。”黑格尔亦认为; “一个志在有大成就的人,他必须如歌德所说,知道限制自己。”莎士比亚指出: “一个人知道了自己的短处,能够改过自新,就是有福的。”著名科学家富兰克林在其一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特地为自己制定了十三条道德准则,在其思想和言行中处处用这些准则来要求自己。很明显,这些道德准则中,绝大多数都是自律性的,而不是外在的和强制的。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民族,因而这些自律性道德规范或规则也就必然会打上民族的印记。
    可见,古今中外的民族道德,在其发展过程中,都无不带有自律性的特点(当然也不能绝对排斥其他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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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道德重在他律

宗教与民族不同:不同民族的成员可以信仰同一种宗教,因此宗教可以是跨民族的;而民族成员则仅局限于本民族共同体的范围。宗教道德是以调整人神关系为核心、同时也涉及调整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宗教关系、族际关系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宗教道德除了具有跨民族伦理文化的特点外,还带有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和约束,亦即他律性。宗教道德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在许多民族的原始宗教里,被人膜拜的神并不具有道德属性。这时的人神关系只是一种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即神保护人,人被神保护。
    宗教道德所具有的强烈的他律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它要求信教者的道德行为必须表现为对“上天”或“上帝”旨意的服从。
    用宗教神学的观点来看,世界和人类是由无所不至、无所不能的万能的“上天”或“上帝”创造的,作为人类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也直接起源于“上天”的意旨或“上帝”的启示。因此人类的一切活动是由上天或上帝的旨意所支配,人类的道德行为必须按照上天或上帝的意旨去执行。
    东西方的宗教道德,都有一个根本性的共同点,即都把道德的来源说成是“天启”、“神谕”的结果;人们的道德行为必须按照天或神的意志办事,在天神或上帝面前,必须表现出温顺和服从,哪怕是遭受痛苦和磨难、贫穷和屈辱,也只能忍受和忍耐,因为这一切遭遇都是命中注定的,是天意或神的安排。人们只有通过“赎罪”的方式才能洗刷自己的“罪过”,进而,才能获得上天或上帝的怜悯,才能免遭更大的痛苦和磨难。否则,今生今世,甚至来世都会遭受更大的不幸。因而它的作用和力量完全是外在的、强制的,来自于天意或神的旨意,他律性特点十分明显。
    其次,它要求信教者们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宗教道德戒律。
    例如,〈〈旧约〉〉上讲的十戒,就是耶和华对摩西的启示,摩西再向教友们宣讲的教规和道德戒律。这十条戒律分别是:崇拜唯一上帝(即耶和华)而不可崇拜别的神;不可制造和崇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的妻室及财物。
    佛教里面亦有十条宗教道德戒律。据《俱舍沦》、《沙弥十戒法并威仪》和《沙弥尼戒经》等所载,这十条戒律的内容是: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涂饰香登;不听视歌舞;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蓄金银财宝。其中,尤以前五戒为基本戒条。要求凡学佛之人,在贩依之后必须立即受此五戒行为规范的约束,以断绝一切恶因恶果,严禁做出逾轨迹戒之事。在佛教中,各种“戒”都是佛教教义的实践准则,也是佛教道德的行为准则。在佛教徒看来,这十条戒律的制定同样是根据佛的旨意来制定的,因此逆戒律而行的人和事要受到严惩。外在力量的强制性同样体现于其中。
    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的伊斯兰教,明确提出了六大信仰、五功和善行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除此之外,《古兰经》还对顺从私欲、骄傲自大、饮酒赌博等恶行进行了规劝。与其他宗教相比,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及其要求显得更加朴素和实际,更加便于操作。同时又与伊斯兰教的教法、教规融为一体,同样带有极大的强制性。
    可见,宗教道德与民族道德相比较,前者重在他律,后者重在自律,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一般当中有个别,无数个别亦可上升为一般。同样,民族自律性道德中有他律,宗教他律性道德中有自律,只不过二者的重心不同。
    三、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交互作用
    在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并存的现实社会中,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的相互结合有时甚至达到了水乳交融、混为—体的程度。仅以世界三大宗教为例,无论是基督教、佛教,还是伊斯兰教,它们的宗教道德规范中都吸收并包容了若干民族道德的内容; 而民族道德,也往往要借用宗教即神学的理论或观点来加以论证和阐释,使其变得更加神圣化。
    民族道德与宗教道德不仅相互联系,而且还相互作用。如前所述,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有许多戒律,这些戒律既可以被看成是宗教道德戒律,也可以被看成是民族道德规范。世界各民族中,既有信教的人,也有不信教的人。对于那些虔诚的信教群众来说,宗教戒律,其至包括宗教禁忌和宗教礼仪,都具有宗教道德规范的性质,这种规范直接对信教者的言行发挥着有效的约束作用。凡是宗教戒律、宗教禁忌和宗教礼仪规定了的戒条、忌律,教徒们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决不可冒犯,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宗教从产生到现在,信教群众的人数之多,令人叹为观止。不管这些信教者的热情多么高涨,其信仰基础千差万别,我们都必须予以尊重。我们必须承认并允许人们在认识上和信仰上存在着差别。实际上,宗教宣扬的某些道德戒律,除了对各民族成员中信教群众的言行有着直接的规范性作用外,各民族成员中的不信教群众也是可以接受的,因而对不信教群众的言行同样有着有效的规范作用。因此,宗教道德不仅掺和着民族道德,而且对不论是信教的还是非信教的民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甚至产生“有效的规范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教道德对民族道德的影响和作用是不能忽略的。反过来看,民族道德对宗教道德的影响和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民族社会人们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的“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忠诚老实”、“热情好客”等民族道德的优良传统,对一般信教群众及宗教教职人员的道德品质也有较大的影响,对他们的言行事实上也发挥着有效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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