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信众宗教经济负担的历史与现状
一、藏传佛教信众宗教负担的历史
佛教自松赞干布时代传入藏族地区就遭到苯波教信徒们的激烈反对和抵制。赤松德赞亲政之后,对玛祥仲巴杰等崇苯大臣灭佛之事铭记在心,他不仅颁布了不得灭佛的诏书,规定僧人不得为奴、不得服兵役和免予支应乌拉差税等特权,还采用吐蕃传统的盟誓方式,规定对僧侣的供养制度,以保证僧侣的生计和提高僧人的地位,使其成为从国库中领取薪傣者。
我们知道,无论是印度佛教还是汉传佛教,出家的僧人一般以化缘为生,无论地位多高的僧人,都可伸手向人要求施舍,一文不为少,千金不为多。佛教传入吐蕃之后,这方面发生变化,僧侣成为被政府供养者,这是当时佛寺少、藏族出家僧侣少、佛教传播不广、民间施舍少等因素所决定的。当时,“二百五十名僧人每年每月由官府提供给养,供给佛教宗师青稞七十五克,并以众多衣服作为利益之根(赐予之),即(每年)每人一套衣服,香料、酥油一千一百两,马一匹,纸四册,墨三锭,充足的食盐”。①这些供给数量,是当时吐蕃王朝财力所能承受的。
这一供养规定虽然暂时解决了僧侣们的生计问题,但供养数额不定,而且一旦统治者更替,以上规定就有难以执行之虞。为了使僧侣财产来源固定下来,赤松德赞接受崇佛大臣的建议,将150户属民赐给桑耶寺大殿,作为它的供养来源,给每个僧人另拨3户属民(即“三户养僧制”),二者合计共1065户,如每户以父、母、子、女4人计算,共有4260人,这些人也就像僧侣一样不再给吐蕃王朝服兵役和支应乌拉差税。这时的僧人就成为无私有土地、牧场和牲畜,但享有吐蕃王朝薪俸、②占有农奴和享有特权的寄生阶层。
815年,极为崇佛的赤热巴巾继立执政。为了倡大佛教,他压制反佛情绪,规定严酷法律:“凡垢詈僧者割舌,恶心指僧人者截指,怒目视僧人者挖眼”,③把僧人抬举为吐蕃社会的最高阶层,一时出家为僧成风,僧侣人数剧增,大大超过了国家仓储和政府所能供养的能力范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赤热巴巾又给一些寺院和佛堂拨了土地、草场和牲畜,作为其固定经济收入。由此时开始,寺院中的一部分上层僧侣便开始演变为占有寺院庄园的农奴主阶级,供养制度也开始向寺院经济转化。
元朝时,西藏正式被纳入中国版图之中。当时的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西藏的目的,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宗教以大力扶持,不仅免除了西藏地方僧人的差税和兵役,而且给寺属庄园大量属民以供僧人驱使,如旭烈兀给帕竹派的领地属民为2638户;蒙哥汗封给止贡派的领地属民为2638户;色钦汗忽必烈封给蔡巴噶举派的领地属民为3700户;阿里不哥赐给达陇派领地属民500户;阔端汗赐给萨迦派除阿里三围外的南北拉堆、古尔莫、曲弥、香、夏鲁、羊卓等7个万户的地方及10805户的领地和属民。④这种封赐一方面使藏族地区的分裂割据合法化,另一方面使寺院掌握了社会上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力,寺院的经济势力大增,开始由单纯举行各种宗教活动的道场,转变为内部具有组织生产部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寺院司法和寺院同外部发生纠纷时所需要之武装的一个独立完整而自给自足的体系,并且日趋完善。
15世纪时,来自青海宗喀地方的僧人罗桑扎巴(因其出生于宗喀地方,故名宗喀巴)在西藏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由于当时的改革在某些方面适应了人民大众的愿望,故格鲁派寺院和僧侣人数发展很快,“寺庙之多,不胜其数”,⑤“虽穷乡僻谷,皆寺院林立……盛极一时,不可言宣”。⑥格鲁派势力的大增,使其他许多教派的寺院干脆改宗,直接加入格鲁派寺院集团;更由于格鲁派奉行摈弃门户之见、“广结善缘”的政策,因此无论施主属于哪一地区和教派,对其布施都来者不拒,这就使寺院经济力量日益统一和雄厚起来,成为藏族社会政教合一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整个藏族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作为从事宗教活动中心的寺院,不仅成为政治中心、文化中心,而且也成为藏族社会的经济中心。
寺院上层凭借雄厚的经济势力,逐渐由寺主蜕变为领主阶层,加诸在广大信教群众身上的间接的经济负担也逐渐变为直接的经济负担,经济负担的表现也由过去的布施、摊派、无偿劳役等转变为经济剥削,如地租剥削、商业剥削、高利贷剥削及名目繁多的宗教剥削。
藏族地区的政教大权掌握在格鲁派上层僧侣之手,他们规定各级官家所属的各宗,须按时按量向格鲁派寺院送交各种实物及金钱,以满足寺院僧侣生计和各种宗教活动的需要。牙含章先生在《达赖喇嘛传》中记载了十三世达赖为甘丹寺募化(实际上就是摊派)的事:“当达赖听到噶丹寺有许多喇嘛因衣食不足,背了经卷,分赴各地村庄念经乞食,达赖对此很不满意,派人到噶丹寺去调查原因,据说是因为噶丹寺僧人数字不断增加,收入不够支出,每年要短口粮青稞六千八百九十五克,茶水银短少五千四百两。达赖就向噶厦下令,所有噶丹寺银粮不敷之数,由噶厦津贴补足,出外乞食的喇嘛,派人叫回,同时达喇又用他的名义,做了化缘簿子,由噶厦派了两名官员,前往康、卫、藏、阿里各地募化,准备募捐青稞五千五百克,藏银四万五千两,交给噶丹寺作为基金,放债收息,以供养僧众”。由甘丹寺开此先例,各地寺院纷纷仿效,要求各宗政府交纳银粮。一般来说,各宗送缴给寺院的财富,要占全宗全年财政收入的50%左右,有的则高达60%以上,例如西藏甘坝宗,这项开支就占该宗全年财政收入的66%。这些聚敛起来的财富,几乎都用在寺院维修、僧侣生计以及各种宗教活动上。今天令我们赏心悦目的寺院建筑及其艺术品,都是用藏族劳动人民的血汗建筑起来和制作出来的。如扎什伦布寺有一尊弥勒镀金佛像,制作历时4年,用去紫铜32万斤,耗费资金折合黄金550多斤。布达拉宫内更是富丽堂皇,里面有8座灵塔,每座都耗资10万两左右的黄金,一个“曼陀罗”要用20万颗珍珠串成;另外,每年农历正月和二月要举行大型的宗教活动——祈愿传召法会,届时前后藏各处寺院的数万僧人齐集拉萨大昭寺,念经28天,共需费用7.05万两白银;⑦部落头人请活佛念经,其费用也要分别摊派到各户农牧民头上,例如,青海省兴海县的千户切本加和部落头人文本,请阿曲乎寺活佛阿热包念一次大经,仅食用一项,全部落每只羊就摊派两角,每百只羊摊派酥油、炒面各1斤、曲拉1碗,牛奶、酸奶轮番供应,每户烧柴100~300斤,共收钱2400元、酥油1000斤、炒面1000斤、曲拉500斤、烧柴700驮。
1958年9月,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州委副秘书长郑增诚同志曾对同仁县四区所属扎毛、赛龙哇、曲库乎三乡的5户农民进行了宗教负担的典型调查,结果表明,宗教负担最轻的一户,宗教负担占全年家庭总收入的44.77%,而宗教负担最重的一户,宗教负担竟占全年总收人的121.6%,5户的宗教负担平均为全年总收入的84.77%。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扩大再生产,即便是维持起码的生计,也是十分困难的。
二、藏传佛教信众经济负担的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关闭多年的寺院一座座地开放,入寺僧侣逐年增长,即便是各地宗教管理部门竭力控制僧侣数的扩大,但入寺为僧和“社会阿卡”(不占寺院定员的游方僧或住家僧)仍然有增无减,大大超过了宗教管理部门限定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藏族地区近年来农牧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群众收入增加,于是出现了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互相攀比、规模越来越大的现象。寺院富丽堂皇的建筑与村民们低矮的住宅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寺院建筑的劳动,要由当地信教村民无偿负担,建筑费用和维修费用也大都由当地信教村民负担,尽管这种宗教负担名义上是自愿布施,但有些在事实上与强制摊派无异。笔者在尖扎县城附近的农村调查时,村民们反映,每年秋收后,都有许多“社会阿卡”前来募化,对这些僧人可量力而给,而本地寺院就不好打发,在修建新寺时,规定每亩地需交20元人民币,在当地政府中工作的藏族干部每人100元人民币,多交不限,如逾期不交,便张榜公布。
我们再以果洛藏族自治州的达日县为例,该县入寺宗教人员严重超员,如查郎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入寺的人员为50名,但现在已有入寺为僧者251人,超员201人,是批准入寺人员的5倍多。这种现象,在全县(实际上整个藏族地区也大都如此)各寺院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1984年,全县共有僧侣765人,到1986年,就达1184人,两年间增加了419人,这个数字对于一个人口只有2万多的贫困小县来说是极为沉重的负担。藏族地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入寺僧人严重超员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入寺者可以不劳而获,而且其收入还高出终年勤苦劳作的农牧民。让我们把达日县某宗教活动点的年收入与该乡的农牧民年收入作一下比较就可明显看到这一点:该宗教活动点在1986年的布施收入为牛140头,以每头牛300元计算,合计人民币42000元;马30匹,以每 匹600元计算,合计人民币18000元;现金10000元。以上三项收入合计为人民币70000元,占该乡1986年牧民总收入的14.62%,按全乡人口平均,人均宗教负担为50多元。⑧牧民辛苦劳作一年,其收入还不及一名不事生产而专门走乡串村念经的僧人。据达日县宗教局统计,寺院中活动能力较强的僧人,年收入在500元左右,“社会阿卡”中活动能力较差的僧人,其年收入也在200元以上。而该县窝赛乡一大队三小队共有159人,1986年人均收入只有193.38元,若扣除人均50元的宗教负担,实际人均年收入只有147.38元,比一名活动能力较差的“社会阿卡”还少52.62元。⑨
近年来,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呈现以下特点:
(1)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依然存在。抽样调查显示,1998年海南州贵德、共和、同德等县信教群众宗教经济负担分别占全年总收入的1.9%、2.2%、2.2%、2.8%;同仁县隆务、曲库乎、黄乃亥、瓜什则四个乡、镇的信教群众宗教负担分别占年经济收入的4.3%、4.8%、3.8%、0.%。海南、黄南两州98.9%的家庭有程度不同的宗教费用支出,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如同仁县瓜什则乡阿旦村牧民着么杰一家12口人,1998年总收入为15000元,其中宗教支出500元,占年总收入的3.3%;贵德县河西镇贺尔加村村民多杰扎西一家3口人,1998年总收入5000元,其中宗教支出为80元,占全年总收入的1.6%;共和县曲沟乡牧民洛者一家6口人,1998年总收入7400余元,其中宗教支出为200元,占全年总收入的2.7%。经调查发现,信教群众家庭中如有喜、丧事或僧人,宗教负担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如同德县牧民唐洛一家6口人中有一名僧人,1998年总收入4300元,仅宗教开支就有1035元,占年总收入的24.07%;该乡牧民达本加一家12口人,1998年总收入18000元,其中因丧事进行宗教活动而开支2020元,占年总收入的11.2%。
(2)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比过去减轻。目前的宗教负担与过去相比已大为减轻,只是因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减轻的幅度有所差异。以青海省为例,减轻幅度较大的是海东地区,其次为海南地区,再次为黄南地区。据海东民宗局提供的统计数据,1997年全区农民社会负担总额为3519.49万元,人均负担19.3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62%,其中宗教负担总额为1102.78万元,人均负担6.04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82%。农民宗教负担略高于社会负担中各种罚款和集资摊派负担,低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
(3)宗教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宗教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均宗教负担的绝对值逐年下降。随着宗教人员数量总体上的减少,信教群众的人均宗教负担也在逐年下降;二是宗教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如循化县各宗教活动场所的收费多年来基本保持平衡,信教群众在宗教方面的经济负担约为162万元左右,人均15.80元。以1996年与1998年相比较,由于人均纯收入从530元上升到720元,人均宗教负担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9%下降为2.2%;三是寺院自养收入所占比率越来越大,布施收入比率下降。例如海南藏族自治州在农田、草畜双承包工作中,先后解决州内大多数寺院的自养基地,并创造条件鼓励寺院兴办符合本地实际的自养实业。1998年底,全州宗教活动场所占有耕地4387亩,草场66077.4亩,林地119.64公倾。据统计,全州1998年度寺院自养收入为71.4万元,平均每个宗教教职人员为160.16元,每个活动场所3482.93元。在30个被调查的宗教活动场所中,除了4座寺院无固定的自养收入外,其他寺院的自养收入占寺院全年总收入的60%左右。[FS:PAGE]
三、宗教负担的种类
宗教负担虽然名目繁多,但仔细分析,其种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新建、修复在“文革”中被损、被毁的宗教设施费用。在这一类型中,又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重建被毁寺院,维修被损寺院,新建一些宗教设施如佛塔、活佛府邸等。有些寺院追求奢华,大兴攀比之风,这无形中加大了修寺的费用。而这些费用除落实政策过程中国家下拨的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就得由当地信教群众负担,其中的一些负担很不合理,也非出自信教群众自愿,很多人是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亦步亦趋。据果洛州委调查,果洛州某寺在1985年至1993年底整修大经堂等设施,得到国家补助70000元,收取信教群众捐资157439.22元。而实际上,整修经堂费用达453181.46元,修建活佛楼房及其父母住房费用达289062.97元。再如,黄南州同仁县有一个村为了修一座佛塔,竟然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名,从银行贷款17万元,三年偿还本息,平均每年每人负担146元,占人均年收入的27%。
(2)宗教活动所需费用。藏传佛教的各种宗教活动名目繁多,较大规模的有正月初一至十五的“莫兰钦墨”、“五月侨巴”、“八月僧巴”、“十月按巴”等,还有许多小型活动不胜枚举。以上所举的这几次大型活动,耗资每每需要成千上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实物),而这些宗教活动的经费均得由当地信教群众供给。每当举行这些活动时,各村的老人们便挨家挨户收取一定的财物作为活动经费。有些信教群众还把僧人请到家里举行宗教活动,其费用也相当可观。去年笔者到黄南调查,恰逢隆务镇铁吾村一户人家把隆务寺的僧人请到家里念经,据主人介绍,二、三百名僧人念了一天经,他家花费就达四万多元。另外,如果家有丧事,须请僧人到家念经,其规模和费用视丧主家庭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富裕家庭要请7名僧人念7天经,普通家庭要请4名僧人念7天经,丧主除负担僧人这7天的吃喝外,还要给每位僧人送1只羊。
(3)活佛转世及坐床庆典所需费用。随着活佛转世制度的恢复,也出现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加重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果洛州某寺的活佛认定、迎接、庆祝坐床费用达223097.08元,购买汽车费76290元,为活佛念经、购买生活用品和玩具以及支付活佛到拉萨朝拜费用等208115元,三项合计共507502.08元。这笔庞大的费用中的一部分便由当地信教群众负担。据果洛州委调查,该寺当时收受当地群众布施达1418254.02元。有一位牧民请活佛到他的家中作客,一次就捐献羊74只,耗牛3头,犏牛2头,马1匹,折价约16420元,人均捐畜8.89头,人均折款1824.44元。
(4)僧人平时的生活费用。据调查,各寺院自养自给率仅为20~30%,不足部分由僧人家庭和信教群众承担。据我们最近对同德、贵南两县的抽样调查,发现有出家为僧者的家庭,每年要负担该僧的生活所需为200多斤炒面、200多斤面粉、100多斤肉、30多斤酥油。
(5)到拉萨、塔尔寺等地朝拜费用。到藏传佛教的圣地拉萨朝勤,被认为是每个信教群众一生中最大的心愿和义务,一生中至少要朝觐一次。据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统计,1981年到拉萨朝觐者达231万人次,来自青海、甘肃和四川等省的有30万人次,来自昌都地区的有64万人次,来自其他各省区的有137万人次。其中,牧民109.97万人次,农民74.1万人次,城镇居民47万人次。其年龄结构分别为:老年人79.4万人次,中青年人121 .5万人次,少年人30.2万人次。
朝觐者前往拉萨耗费的不仅是个人的精力,而且是全家多年的积蓄。每个朝觐者总是带着全家辛苦劳作所得的积蓄上路的,除把部分钱花在路费上外,所余部分全部献给拉萨的各寺院。这在80年代初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减轻信众宗教负担的对策
加诸在信教群众身上的宗教经济负担由来已久,从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认为这种经济负担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其实不然,无论从佛教教义看还是从藏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角度看,它都是一种极不合理的额外的经济负担,是佛教在藏族地区传播、扎根,特别是政教合一制度统治过程中,其职能的一种异化现象。因此,如若任其存在,则是对藏族广大信教群众的不负责,并会使其成为藏民族与全国各民族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制约因素。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应改变过去那种对信教群众经济负担听之任之、不敢理直气壮进行管理的状况,同时加强宗教管理的法制建设,制定一些切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首先应做到“四控制,一鼓励,两加强”:
(1)控制僧员
青海省在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后,有关方面规定了僧员定额制度,但事实上寺院违规超员现象十分普遍。如玉树藏族自治州,定员为3616名僧人,但实际上有僧尼6145人,超员2529人,超员率在69.94%,在寺教工作中清退了1358人,但尚有1100人待清退。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把严格控制僧员的政策落到实处。
(2)控制宗教设施的建设规模
一些寺院本身就具备宗教活动的一切设施,但为了追求高大豪华而推倒原来的设施,重新建设为更豪华的经堂、活佛府邸等,实为劳民伤财;有些地方为追求“安多第一”、“藏区第一”乃至“世界第一”,不惜花费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信教群众的血汗钱,修建这塔那堂,说到底只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一点虚荣心;有些地方成立的宗教活动点,在实际生活中是完全可以满足当地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的,但有些人却出于种种目的,千方百计地想把这些活动点扩建成寺院。因此,作为各级宗教管理部门,应对这些现象早发现、早处理,同时应建立一套建设宗教设施的审批制度,对增加信教群众经济负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控制活佛转世费用及坐床庆典规模
关于活佛转世费用及坐床庆典费用庞大问题,责任不在于被转世的活佛,而在于主持活佛转世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于信教群从的经济负担,也背离了佛教普渡众生、利乐有情的宗旨,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应当予以制止和控制。笔者认为,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应在转世工作之初的审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好转世费用、庆典规模,转世费用过高或庆典规模过大者,均不予审批。这也符合“可以转世,不可全转,严格控制”的原则。同时,对已有的活佛应加强教育,使他们了解民众疾苦,不可贪图安乐,真正体现佛教“但愿众生得离苦,不为自己求安乐”的慈悲精神。
(4)控制大型宗教活动的次数和规模
藏传佛教的宗教活动名目繁多,巨大的花费大都由信教群众负担,因此对其加强控制,不仅有利于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大型宗教活动应建立健全审批手续,不仅要控制次数,还应控制规模和范围,对跨县、跨州的宗教活动一般不予审批,对新立名目进行的跨省区的宗教活动,应坚决制止。
(5)鼓励寺院自养
目前自养情况开展得不如人意。从主观原因来看,一些寺院寺管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能低下,管理松散、混乱,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少数僧侣由于受传统观念(即严格僧俗界限)的影响,对开展自养活动心存抵触情绪。前者在寺院整顿和寺院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已得到很大改观,而后者依然存在;从客观原因讲,藏传佛教寺院一般处在深山偏远之地,远离城区,开展自养活动受到环境、市场、运输成本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因此,这一问题并非为宗教管理部门所能解决的,首先需要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城建等各部门会同宗教管理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启动资金、经营场地、市场营销、优惠税收等一系列问题,鼓励各寺院积极开展自养活动;其次,解决寺院的草山、耕地的配置,积极引导各寺院在从事商贸经营的同时,因地制宜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多种经营,相互促进;第三,对各佛学院的课程设置作一些调整,加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的课程,培养一批既谙佛法、懂政策,又具有经营管理知识的宗教人士,从而提高寺院自身的造血功能,达到从根本上减轻信教群众经济负担的目的。
(6)加强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是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包括减轻信教群众经济负担)的重要保证。因为基层政权直接面对寺院和广大信教群众,也最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是民族宗教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政权的作用发挥好,就会使许多的宗教问题化解和处理在萌芽状态。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基层政权的作用在主动或被动地被削弱,个别地方的干部甚至成为收钱收物进行宗教活动、修建宗教设施的积极分子,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一定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恢复基层政权在乡村的组织协调作用,而其关键在于选出一个好的带头人,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各项工作。
以上所述,仅是减轻信教群众宗教负担的权宜之策,而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类负担,关键在于藏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把人们的注意力由追求来世拉回到追求现实幸福上来,才能达到淡化宗教意识、消除宗教负担的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青海省海东及环湖地区的藏族群众宗教意识淡化,宗教负担比80年代初大为减轻的事实,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责任编辑 李登贵]
注释:
①巴沃·祖列陈哇著、黄颢摘译:《贤者喜宴》,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②东嘎·洛桑赤烈著,郭冠荣、王玉平译:《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室1983年编印,第30、31页。
③法尊:《论西藏前弘期佛教》,见王辅仁:《西藏佛教史略》附录(四)。
④同注②。
⑤《西藏通鉴》第一编,第76页。
⑥法尊:《论西藏前弘期佛教》卷6,第283页。
⑦参阅清朝《理藩院则例》卷61。
⑧⑨文中所引数据,均由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
[作者简介]穆赤·云登嘉措,现任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民族宗教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