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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出台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日报 时间:2011-01-21 10:48:00 点击数:

  为了加快依法治草的进程,推进“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步伐,青海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制定出台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要求而出台的。青海省出台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包括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涵盖了12种不同草原类型,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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