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非遗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6月1日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共设七章、四十八条。分别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标准、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以及《条例》与文物保护法相衔接等做出了规定。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类为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条例第二条所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进行拟定,主要保护范围有:一是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表演艺术;三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技能;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凡居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藏、羌、回、汉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纳入条例保护范围。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者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它更具有脆弱性、濒危性;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更多的是一种现存性,对体现本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具有真实的、承续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特定民族、群体的“活”文化,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内容繁杂宽泛,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良莠交错的问题。因此,弘扬、传承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应当成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则。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提出的六条具体标准,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阿坝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评审标准。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规定的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在依法保护传承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建立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此,《条例》第三章,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的确定、命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成就突出、技艺精湛、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采取授予称号、支持帮助等方式,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同时,规定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给予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和专项津贴。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的问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条例》在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三款所指的相关部门包括:自治州、县的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广播电影电视、旅游、宗教、卫生、体育、档案、藏文编译、志办等部门。第六条规定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承担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关于《条例》与文物保护法相衔接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有一部分属于文物,但绝大部分不符合文物的标准,不属文物保护法保护范畴,这是导致社会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损毁、破坏或者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规定了保护措施。同时,为了与文物保护法相衔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中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古村寨、传习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