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日多增”(གངས་རི་རྡོར་འཛིན།)职事考
作者:扎洛 敖见
来源:《中国藏学》2026年第2期
时间:2026-07-08 08: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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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冈日多增”是历史上管理西藏阿里冈仁波齐周边寺庙及朝山活动的宗教官员,早期由止贡寺派遣,后期由信奉竹巴噶举的不丹政府派遣。18世纪以来,“冈日多增”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收取贸易税等方式积累财富,扩大属民规模,为不丹政府贡献财税。“冈日多增”特殊的权力形态引发了有关其角色和性质的讨论,印度和西方学者多认为“冈日多增”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称其所辖之地为“飞地”。文章根据历史档案和田野调研资料,认为按照西藏传统的土地持有理论,“冈日多增”管辖属民、收取赋税,表明其拥有征收“内差”的权力;而其属民同时要为噶尔本、宗本等封建政府承担差税义务,即“外差”,表明其最终所有权仍归西藏地方政府所有,这与西藏各地封建庄园的经营形态并无明显区别。西藏地方政府与不丹之间的函件往来清晰显示,西藏只承认不丹所派“冈日多增”为宗教事务管理性质,不承认其为行政官员。因此,“冈日多增”所辖寺庙、村庄属于特殊的宗教封地,将其表述为现代法律意义上具有排他性质的“飞地”,属于定义错误,应予纠正。
关键词:“冈日多增”;塔尔钦喇章;冈仁波齐;阿里历史;止贡噶举
2019年笔者参加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所课题组在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科迦(འཁོར་ཆགས།)村开展田野调研,谈及民主改革之前的历史,许多村民称其祖上曾经为不丹派驻在冈仁波齐脚下塔尔钦(དར་ཆེན།)村的宗教官员“冈日多增”支差纳税。塔尔钦地高气寒,来自不丹的官员多不耐寒,于是,又在“冈日多增”管辖的科迦村修建“喇章”(བླ་བྲང་།意为喇嘛府第)作为驻地居所。科迦村地处普兰县南部孔雀河下游东岸,海拔较低(3600多米),气候相对温暖,更适合不丹官员居住。中国西藏辖境之内何以有不丹派驻的官员?“冈日多增”渊源何处、执掌何事?这些问题引起笔者探究的兴趣。几年来笔者检索史料,略有所得,今就上述问题略作考述,恭请大方之家指正。
一、止贡噶举的“冈日多增”
“冈日多增”全称“冈仁波齐多杰增巴(གངས་རིན་པོ་ཆེ་རྡོ་རྗེ་འཛིན་པ།)”,“多增”即“多杰增巴”(རྡོ་རྗེ་འཛིན་པ།)之简称,意为“执掌金刚杵者”,实际就是管理冈仁波齐神山周边各寺僧众的宗教首领,史籍中也有“冈日乃增(གངས་རི་གནས་འཛིན།)”、“冈日丹增(གངས་རི་གདན་འཛིན།)”等称呼。因为该员多由僧人出任,民间一般称为“冈日喇嘛(གངས་རི་བླ་མ།)”。“冈日多增”的最初设置与止贡噶举在阿里地区的传播、扩张直接相关。17世纪始,竹巴噶举在阿里一枝独秀,他们也仿照止贡噶举之例设有“冈日多增”。
据却吉洛追所著《冈仁波齐、玛旁雍措志》记载,止贡噶举在早期发展中曾3次向冈仁波齐、拉齐(ལ་ཕྱི།今定日县)、咱日(ཙ་རི།今隆子县)3座神山派遣苦修僧人(རི་པ།),第一次各派遣80人,第二次各派遣900人,第三次各派遣55525人。其中,第二批派往冈仁波齐苦修僧的首领聂·拉囊巴(གཉོས་ལྷ་ནང་པ།)于第三饶迥之木猴年(1164)在冈仁波齐修建念波日宗(གཉན་པོ་རི་རྫོང་།)寺,又称曲古寺(ཆོས་སྐུ་དགོན།),这是神山圣湖地区最早的止贡噶举寺院。而第三批派往冈仁波齐苦修僧的首领古雅岗巴·彭措嘉措(གུ་ཡ་སྒང་པ་ཕུན་ཚོགས་རྒྱ་མཚོ།)于第四饶迥之火牛年(1217)在冈仁波齐神山西南的山梁上修建了江扎寺(རྒྱང་གྲགས་དགོན།),并在阿里三围地区包括黎弥(སླེ་མི།)、穆(མུམ།)、古格等地弘传教法,不断新建寺庙、修行处。由于止贡噶举寺院和信众迅速增加,止贡寺根据寺庙密宗院任命“多增(多杰增巴)”的传统,任命彭措嘉措为第一任“冈日多增”,负责管理当地止贡噶举寺院僧众的生活和宗教活动,而江扎寺则成为止贡噶举“冈日多增”的驻锡地。
竹巴噶举与止贡噶举一样,也是最早到阿里地区寻求发展的教派之一。该派创始人藏巴嘉热的弟子果仓巴·贡布多杰(རྒོད་ཚང་པ་མགོན་པོ་རྡོ་རྗེ།)率领竹巴噶举僧众到达冈仁波齐后,多年在阿里、拉达克一带传法。虽然在与止贡噶举的竞争中一度处于下风,但由于拉达克王的支持,竹巴噶举在阿里地区顽强坚持下来,并随着止贡噶举的衰落而获得了发展机会。最初他们借用止贡噶举的寺庙,然后逐渐将其占为己有,因而被止贡噶举讥讽为“借债人反成了主人”。1630年拉达克兼并阿里。由于得到拉达克王室的扶持,竹巴噶举势力迅速得到发展。特别是森格南杰尊不丹政教首领夏仲·阿旺南杰(ཞབས་དྲུང་ངག་དབང་རྣམ་རྒྱལ།)为根本上师,将阿里地区的竹巴噶举寺庙献给夏仲·阿旺南杰管理。17世纪中期西藏与不丹正处于敌对关系,拉达克在西部通过压制格鲁派寺庙等行动声援不丹,导致西藏与拉达克之间也产生诸多纠纷。
1679—1684年间,五世达赖喇嘛派遣甘丹策旺(དགའ་ལྡན་ཚེ་དབང་།)率西藏军队驱逐拉达克势力,在蒙藏联军进入拉达克境内后,战事颇为曲折,先是拉达克请求莫卧儿皇帝派兵帮助,莫卧儿所属喀什米尔(ཁ་ཆུལ།)派遣军队支持拉达克,蒙藏联军遭遇失败。随后,西藏军队得到准噶尔博硕克图汗(བོ་ཤོག་ཐུ་ཁང་།)的帮助,战线再次推进到拉达克境内,拉达克息兵求和。西藏派遣竹巴噶举热龙寺第六世竹钦活佛米旁旺波(འབྲུག་ཆེན་མི་ཕམ་དབང་པོ། 1641—1717)前往调停,最终双方在拉达克的丁莫岗(གཏིང་མོ་སྒང་།)地方达成协议。有关双方的谈判,《竹钦·米旁旺波传》中记录如下:
活佛(指竹钦·米旁旺波)莅临伊贡(དབྱི་གོང་།)营地……时德丹(南杰)国王父子、首相诺诺释迦(ནོ་ནོ་ཤཱཀྱ།)等驻扎于靠近迦湿弥罗(ཁ་ཆེ།)边界的丁本岗(གཏིང་འབུར་སྒང་།即丁莫岗——笔者注)城。活佛派遣执事塔尔巴(ཐར་པ།)持法器佛像等三所依及贵重礼物,多次前往晤谈。对方称:“若想调停和解则事不宜迟,现下已完全投靠沙姜皇帝(ཤཱ་འཇང་རྒྱལ་པོ།沙·贾汗?),面朝前方却退步而行,易招灾祸。”海密活佛(ཧེ་མི་སྤྲུལ་སྐུ)则称:“阁下乃号称遍知一切的竹巴活佛,除非示现神变达成和解,否则眼下即为拉达克王臣抛弃佛教之时”。流露许多讥讽之言。双方国王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和解,延宕数月之久。经过多次劝解,最后(竹钦)活佛道:“如果不能根据我最终的教导达成一致,于我竹巴派而言,在卫藏地方名实俱亡(意指声誉受损——笔者注);于拉达克王臣而言,若信奉野蛮教法,则生生世世难以闻听三宝之名。”如此在关键时刻分辨是非,言明利害,耐心劝导。……拉达克王言:“若能达成对格鲁派和竹巴派平等护持的条约,则依从您的言教。”甘丹(策旺)也对此首肯。于是达成和约,曙光初显。甘丹(策旺)此人擅于利用他人之短,深知拉达克王父子渴望拜谒竹钦活佛,遂称,若要实现愿望,必须先答应边界、人质等条件。遂送去条款文本。拉达克王言:“若能拜谒竹钦活佛,上述条件皆可答应”,做出承诺。甘丹(策旺)欣喜不已,称现在活佛师徒可应许丁本岗方面的邀请,前往为好。于是启程前往。拉达克王臣按当地习俗为其接风洗尘,再次对合约条款逐一审核。然后,两王以三宝敬奉上师,就平等护持格(鲁派)竹(巴噶举)两派达成一致。在三宝坛城前(双方)签约加盖不变之印。作为见证人,活佛加盖了印章,政府特使执事杰唐鼐(རྒྱལ་ཐང་ནས།)也加盖印章,善事圆满如同刻在石上。
这次谈判不像是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像是一次友好同盟协商。因为当时双方共同面临的重大威胁是信奉伊斯兰教的莫卧儿政权对拉达克的文化压迫,要求拉达克人改信伊斯兰教,这对当地藏传佛教利益形成现实威胁。《拉达克王统史》记载:“西藏意识到,藏人信仰内法(ནང་པ།,即佛教),而莫卧儿信仰外道(ཕྱི་པ།),内外诸教终究相互为敌。倘若边地之拉达克王未得安宁,则藏地也难得安宁。为此,无论过去情形如何,将不咎既往。往后守护内法与外道之边界的重任由(拉达克)国王负责,签署协约。为了佛教的利益,应竭尽所能,不再引入外敌军队。” 正因如此,善后谈判中有许多扶持拉达克佛教力量的内容,比如将冈仁波齐山西侧约70公里的门士(མོན་ཚེར། Minssar)地方留给拉达克王,作为供养神山圣湖祭祀供灯所需酥油等物资的生产基地。由于拉达克占据阿里期间对竹巴噶举的扶持,以及竹钦·米旁旺波对和平协议的贡献,西藏地方政府并未惩罚竹巴噶举,反而认可其在阿里地区与格鲁派享有平等的权利。
那么,不丹的竹巴噶举何时真正成为神山周边宗教事务的主导,或者说何时开始派遣“冈日多增”呢?当代不丹学者那多克(གནག་མདོག)在其著作《白龙》中指出,上部阿里拉达克王森格南杰听到夏仲仁波齐(即阿旺南杰)的名号自然地产生清净的敬意,彼此心意相投,于是,书信往来,互赠礼物。拉达克人向夏仲仁波齐请求教法和灌顶,派遣许多人前来完成授受比丘戒仪轨,如此关系极其亲睦。将上部冈底斯山周边的供养领地、塔尔钦喇章等寺院奉献给夏仲仁波齐,夏仲仁波齐从邦塘(སྤུངས་ཐང་།,即普那卡)扎仓选派自己的代表出任“冈日多增”。“冈日多增”一职与政府内宗本、吉喇(སྤྱི་བླ།)等成为3个没有差别的职位。那多克有关自拉达克王森格南杰时代起,不丹即向冈仁波齐派遣“冈日多增”的说法,并不见于其他早期资料。相反,史料清晰记载1684年战争结束后止贡噶举一如过往仍然任命“冈日多增”。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止贡噶举和竹巴噶举各自任命自派的“冈日多增”以管理僧众事务和宗教活动,但这仍需要进一步的史料佐证。
从现有史料看,到1715年时不丹已经掌控冈仁波齐山周边寺庙(具体寺庙不详)和朝山活动。1714年拉藏汗在位时期,曾经统兵南征不丹,蒙藏联军虽然一度多路深入不丹境内,但战事不顺,不得不退回。随后双方于木羊年(1715)达成的协议中涉及阿里地区的寺庙问题,但此协议的详细内容无从得知。1725年,西藏地方与不丹就边界纠纷问题再次举行谈判,形成前后两份文件,一定程度上为厘清形势发展提供了线索。藏历第十二饶迥阴木蛇年(1725),由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帕里宗本与不丹政府代表、珠杰(འབྲུག་རྒྱས།)宗宗本签署的《调解书》中写道:“冈底斯山的寺庙权利属不丹,朝佛供奉和集市庙会的关税缴纳,彼此边界线的管理等事项将仍按照木羊年(1715)调解书。” 《藏不议约仲裁者就双方同意照旧以阿里寺庙庄园为首之门隅东面绒多松三分之一属不、三分之二属藏一事所颁判决书》中称:“藏方没收阿里(之)寺及其庄园退归不(丹)方……,关于集市商埠及朝拜雪山等事则一如木羊年以前。” 也就是说,1715年双方曾经有过一个协议,其中的一个条款是西藏方面没收不丹管理神山周围寺庙的权利。但是,在1725年的新协议中又将冈仁波齐神山寺庙的管理权交还给不丹,将在冈仁波齐脚下商贸市场的税收及神山朝拜活动的组织权等也恢复到1715年前的情形,即由不丹方面主持。在此之后,不丹管理神山周围竹巴噶举寺庙事务似乎固定下来。
迄今在不丹官方文件见到对“冈日多增”最早的记载是1729年的不丹《法典》,那时,“冈日多增”已成为一个固定的高级职位,被尊称为“扎学”(དྲག་ཤོས།),由不丹政府派往冈仁波齐山。1730年之后,西藏地方首领颇罗鼐平息不丹内乱,不丹派使团进京朝贡并请求封赐名号,清朝册封不丹德布王为“额尔德尼第巴”,双方建立宗藩关系,双边关系进入长期稳定状态,于是,不丹在神山圣湖地区的权益也逐渐固定下来。目前未见有不丹任命“冈日多增”的名录清单,但是,在藏文史籍中时常能见到相关信息。
三、“冈日多增”的职责与性质
有关止贡噶举“冈日多增”的职责,史料中多提及管理神山周边寺庙和崇拜神山的宗教活动。按照西藏古代的通常情形,有寺庙及僧伽组织,就可能有为僧众提供生活资料的属民,因此,必然也有收取赋税、支用乌拉等事务管理,不过目前缺乏相关史料。
有关竹巴噶举派“冈日多增”的职责则有较多的细节史料。首先,“冈日多增”管理该派寺庙和相关宗教事务,因此,从不丹派出的“冈日多增”都是来自普那卡扎仓(政府寺庙)的僧人。其次,“冈日多增”还管理相关世俗事务,包括在塔尔钦集市的税收,以及管理分布在普兰等地的属民。止贡噶举的“冈日多增”驻锡在神山南侧山梁上的江扎寺,而竹巴噶举的“冈日多增”则驻锡在神山脚下的塔尔钦(དར་ཆེན།)村,那里是朝山活动的起点,每年举行新立大旗杆的仪式,故而得名。“冈日多增”在塔钦村建有木石结构的行宫,称为塔尔钦喇章(དར་ཆེན་བླ་བྲང་།),目前仍存有遗址。冈仁波齐山是亚洲四大宗教的圣地,朝山季节,来自西藏各地、中亚、南亚的香客、商贾云集,因此,塔尔钦又成为远近闻名的商贸集市,塔尔钦喇章在该集市有收税的权利,每年获利不菲,因而财富丰盈。“冈日多增”借此逐步扩大势力,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包括塔尔钦、仁贡(རིན་གོང་།)、科迦等村都有其属民。科迦村地处普兰南部孔雀河畔,地势较低,气候相对温暖,因此“冈日多增”在该村建有三层的行宫,村民称为“竹巴喇章(འབྲུག་པ་བླ་བྲང་།)”。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事件后,末代“冈日多增”索南热杰(བསོད་ནམས་རབ་རྒྱས།)离开西藏。
正因为“冈日多增”这种宗教身份兼有属民管理的权力形态,在历史上曾经引发争议,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印就边界问题开展谈判时,印度根据1949年《印不条约》中有关印度对不丹外交事务有“指导”权的相关内容,在有关中印边境问题的官方谈判文件中将不丹塔尔钦喇章所属农田牧场称为“飞地”(enclave,即在别国境内的本国领土),要求恢复管理,称:
中国官员非法地赶走了不丹政府指派在位于西藏西部的下列8个村庄的当局:康格里(Khangri)、塔钦(Tarchen)、泽霍尔(Tsekhor)、迪拉甫(Diraphu)、宗杜甫(Dzung Tuphu)、羌且(Jangehe)、查吉普(Chakip)和柯加(Kocha),不丹曾一直对这8个村庄行使行政管辖达300多年之久。几个世纪以来不丹一直任命官员管理这些村庄,征收赋税和行使司法。西藏当局一向承认这些村庄属于不丹政府。这些村庄不受西藏官员和法律的管辖,也不交纳任何西藏的赋税。因此,不丹对这些村庄的合法权力是遭到了破坏。根据不丹国的请求,印度政府在1959年8月19日和1959年8月20日的照会中曾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恢复不丹政府对它的这些飞地的合法权力。
印度的陈述存在诸多错误,但是塔尔钦问题与中印边界谈判无关,中方在官方文件中对印方这一问题未予理会。
1997年,长期从事拉达克历史研究的英国学者约翰·布瑞(John Bray)在国际拉达克研究学会(IALS)第7届研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重新提及“飞地”问题,称“直到20世纪50年代,拉达克和不丹都统治着西藏西部的小片飞地(位于一个国家但隶属于另一个国家)。拉达克的飞地包括玛旁雍措湖边的门士(Minssar)及周边的土地。不丹则统治着塔尔钦喇章和在凯拉斯山(冈仁波齐)附近的一些小寺庙和村庄。这些飞地完全由达赖喇嘛的领土所包围,但拉达克(1846年后由查谟和克什米尔政府监管)和不丹一直在这些地方征收了300个年头的税”。但他又指出“这些地方的地位是含糊不清的”,因为西藏只承认拉达克、克什米尔、不丹拥有特定的权利,这些在西藏范围内的地方,并不属于其他国家。他介绍了历史上围绕这些地方发生的权属问题争议。尽管如此,他还是不恰当地将门士和塔尔钦的权属定性为“飞地”。此后,印度及西方学者讨论塔尔钦喇章历史皆承继约翰·布瑞的观点。
主张塔尔钦等地为不丹“飞地”之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不丹派官员在上述地方行使行政管辖;二是塔尔钦喇章对上述地区拥有收税权。笔者认为不丹对上述地区拥有行政管辖权的观点不符合历史事实;而将特定的税收权、司法权与主权管辖等同起来的思维,显然是基于现代西方的政治理念,与古代西藏的土地持有理论与实践背离甚远。
通过梳理历史可知,有关塔尔钦喇章的特殊权属安排从历史发生学上看,最早是在信奉伊斯兰教的莫卧儿帝国向北扩张背景下,西藏方面为照顾、扶持拉达克王及其信奉的竹巴噶举教派而给予的特殊封地,目的是为了满足拉达克王及竹巴噶举僧众、信徒朝拜神山圣湖的需要。不难发现,西藏地方政府对这些地方不仅拥有税收权利,甚至拥有更广泛的权利。“飞地说”关注不丹对这些地方的权利,却回避西藏地方政府对上述地方的各种权利,其结论只反映了部分历史事实,而非历史全貌。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充分显示,西藏方面对不丹所派人员的定位始终是宗教角色而非行政管理人员,不承认不丹对上述地方拥有行政管辖权。西藏地方政府始终在上述地方行使收税、司法等权利,并保留最终所有权,也就是说,西藏地方政府始终对塔尔钦等地拥有主权。
(一)西藏始终将塔尔钦喇章的官员限定为宗教性角色
尽管不丹对“冈日多增”的角色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西藏方面始终将其定位为宗教性质,而反对将这种管理行为视同行政管辖,因此,西藏不接受不丹派遣民事官员,或将其命名为行政职位。一份1931年西藏噶厦发给不丹政府的信函——《噶厦就阿里冈仁波齐山附近属民之争给不丹终萨本洛的信函》清晰地反映了西藏对“冈日多增”的权限定位。信函全文如下:
善资具德之布鲁克巴(即不丹——笔者注,下同)终萨本洛(ཀྲོང་གསར་དཔོན་སློབ།)第司:专启者,上部两位噶尔本、普兰盐官等共同于上年具禀,要者:新任冈日丹增(གངས་རི་གདན་འཛིན།)亲自呈来布鲁克巴第司之信函,内称:铁鸡年(1921年)噶尔本门措巴(སྨོན་ཚོ་པ།)和盐官图丹达瓦(ཐུབ་བསྟན་ཟླ་བ།)合伙践踏颁给布鲁克巴所属冈日喇章(གངས་རི་བླ་བྲང་།)属民之铁券文书,任意掳掠,妄称郭本巴(དཀོར་དཔོན་པ།)、塔尔钦热庞巴(ར་བང་པ།)、加尼康巴(རྒྱ་ཉིར་ཁམས་པ།)、萨勒巴(གསེར་ལེབ་པ།)等上百户村民为第巴雄(指西藏地方政府——笔者注)之属民,纳入管理并征税。此等皆为布鲁克巴所属百姓,依照铁券文书之内容应交还给新上任之冈日宗巴(གངས་རི་རྫོང་པ།)等语。对此答复:我等遵照铁券文书,并无掳掠冈日乃增所属旧有之上中下部福田任何一位属民的行为。近期,藏属康巴(ཁམས་པ།)、达木八部(འདམ་བརྒྱད།)、那仓(ནག་ཚང་།)等下部前来朝拜冈日(即冈仁波齐山——笔者注)的男男女女未能返回故土,在冈日上下福田(指塔尔钦喇章——笔者注)所属地方随嫁入赘,形成夏阔(ཤ་ཁོག)、康巴(ཁམས་པ།)等村落,逐渐接受布鲁克巴之差遣,此等人户原本皆属(噶厦)索南勒空(བསོད་ནམས་ལས་ཁུངས།,即噶厦政府所属农务局——笔者注)之编户,只是旅居在外,仍属纳税支差之民,对此,应“自身自主”,布鲁克巴第司挑起无谓口舌之争,实无必要。如此向冈日乃增多次发函解释。但是,布鲁克巴个别仆从未能明悉缘由,来到索南勒空管辖之村庄,要求若是人、物、牲畜等限期返还则不予追究,否则将屠戮人众、抢掠财物等。言辞强横不法,恣意妄为。为此,计划对塔尔钦热庞巴等征收人头税。布鲁克巴所作所为僭越妄为,后果不堪设想。如此明晰具禀。
另,近期普兰盐税官孜仲洛林·图丹却诺(རྩེ་དྲུང་བློ་གླིང་ཐུབ་བསྟན་མཆོག་ནོར།)来到拉萨,询问得悉,布鲁克巴新任所谓“冈日宗巴”(གངས་རི་རྫོང་པ།)之官员称:因是(布鲁克巴)政府岁入之税收,必将聚集人众,强行征收(赋税)。于是,在政府所属索南勒空之旅居差民头人和家庭户主不在之时,布鲁克巴官员亲自前往,称今后尔等不得向索南勒空纳税投靠,并实施各种惩罚,以所谓政府规矩之名义,向男女老少每人征收4个纳章(རྣ་ཊམ།),还称将抓捕并处死(投靠噶厦的)主谋。如此张大其词,详细统计人数,为今后向布鲁克巴纳税,强制村民在甘结上签字画押。如此具禀前来。
纵观前后起因和往来信函,赴阿里三围神山圣湖朝拜之藏属人众中,贫苦无依、老幼病患及无法继续返回(故土)者等,因前世因缘、临时变故等缘由,未能返回故土,滞留当地,在冈日福田上下等部,男娶女嫁,落户安家,皆可辨识。《铁鸡清册》中亦有明确记载。上述人等,为索南勒空支缴微量差税,已历多年,无论父系母系血缘皆为西藏属民,无可辩驳,人人皆知,绝非冈日福田施主原有属民。但是,布鲁克巴方面不以恶行为耻,强横蛮行,对政府属民无端搜刮折磨,强征财物,强迫签约,此等皆属从前闻所未闻之霸凌行径,违逆不法。上述种种,思之令人失望,想来贵终萨本洛亦不会随声附和,指示去做不利于噶丹颇章(即西藏地方政府——笔者注)与布鲁克巴政教和睦之恶行。为此,以新的称呼为“宗巴”(རྫོང་པ།)之“冈日丹增”等布鲁克巴主仆,将从政府所属无依无靠之流民、政府纳税人等掳掠强征之财物,立即通过噶尔本返还给差民本人;强迫签署之甘结文本上呈噶尔本;不得宽恕布鲁克巴主仆中之作恶者,予以严惩;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立即撤回前所未有之所谓“冈日宗巴”,今后只派“丹增”(གདན་འཛིན།),而无须派“宗巴”前来。
又,公然违背从前上呈之祈愿布鲁克巴与西藏和睦相处之信函中有关贵方之指示,及两位噶尔本之合理解释,布鲁克巴主仆如果违法对政府所属村落聚众示威,我方不得不以牙还牙,“冈日喇章”之供养田庄本属阿里三围总管管辖,上述主谋及党羽必予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裁断惩处,属民被抢掠之财物必须进行赔偿。为此,不得不做如此应对准备。对此,请予谅解。
此等情已向普兰宗本及盐税官、巴嘎(བར་ཁ།)驿站等发出指令,向阿里三围总管即两位噶尔本也已发出指令。为了西藏与布鲁克巴之和睦,贵方立即向所属“冈日乃增”之执事(ལས་བྱེད།)发出不要无端生事、新增芥蒂之命令,切记勿忘。随信附上哈达一条,铁羊年(1931年)七月四日,吉祥!
文书主要反映,由于不丹所派“冈日乃增”(即过去之“冈日多增”)擅自收留那曲、康巴等地前往神山朝拜而未能返回的牧民为属民,引发与阿里地方官员的纠纷。噶尔本等西藏官员认为这些朝圣者是西藏索南勒空(农务局)的在册属民,不丹方面无权收留并征税,不丹方面行为强横,以武力威胁,且在派遣官员的名称上做文章,将“冈日多增”“冈日乃增”等宗教性质的名称擅自改为“冈日宗巴”(宗巴,类似于西藏的宗本,即县长),试图偷换概念,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官职称呼替代原先宗教性质的官职名称,对此西藏噶厦明确申明不予承认,并要求立即撤回。同时指出“冈日喇章”(即塔尔钦喇章)所有的田庄属民,本质上都属于阿里噶尔本管辖,藏方只承认不丹有权派遣“冈日乃增”“冈日丹增”等宗教性质的管理者,不承认对方有派遣民事官员“宗巴”的权利。最后,不丹不得不撤回先前所派官员。
(二)西藏地方对塔尔钦喇章所辖属民保留征税、司法等权利
分封土地在旧西藏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因为当时的官员很少有货币俸禄,而是以分得土地或庄园作为食邑,以经营土地、庄园的差税所得作为收入。庄园土地经营分为庄园主自营地和差地,自营地由庄园主自己经营,由农奴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役税)来完成耕作,但收入全部归庄园主所有。差地由农奴领种,但作为条件必须为庄园主缴纳赋税、承担包括耕种庄园主自营地在内的各种劳役。而庄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属地,必须为政府承担固定的差税义务,包括实物税和劳役税。庄园主一般把对于政府的各种义务根据土地、人口、牲畜规模等因素分摊给农奴家庭,因此,庄园中农奴的负担可分为“内差”(ནང་ཁྲལ།)和“外差”(ཕྱི་ཁྲལ།),前者是为庄园主承担的差税,后者是为封建政府承担的差税。旧西藏虽然也有土地交易流转,但本质上只是用益物权流转,而非所有权流转。西藏地方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土地私有观念,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始终归地方政府所有,除非特许(即获得免税铁券文书),否则所有庄园主必须为地方政府承担“外差”义务,显示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威。不丹在塔尔钦等地征税,实际上就是获得“内差”收益。多项资料显示,塔尔钦喇章的属民必须为西藏地方政府承担赋税任务,即承担“外差”,这与西藏封建农奴制时代遍布各地的庄园属民为地方政府承担的义务并无显著差异。
塔尔钦喇章的属民有两类,一是全村都向塔尔钦喇章支差的村庄,比如神山脚下塔尔钦喇章所在地塔尔钦村;二是分布在普兰县、噶尔县、札达县不同村庄的个别属民,其中塔尔钦喇章属民比例较高的如普兰县科迦村,除了1户外都是塔尔钦喇章的差户。而札达县鲁巴村只有1户属塔尔钦喇章的属民。无论哪一类村庄属民都必须为当地政府缴纳赋税。
1988年美国学者南希·列维妮(Nancy Levine)前往阿里调查旧西藏的税收制度,后来发表了《西藏西部的传统税收制度:比较视角》一文,其中就不丹“冈日多增”管辖下科迦村的差税情况描述如下:“除一户之外,科迦村的村民都隶属于不丹的止贡噶举(作者描述有误,应为竹巴噶举——笔者注)寺院。他们向不丹的寺院支差,并受其统治。但由于不丹寺院的官员每年只有在夏季才到这里暂住,所以一年的大多数时间科迦村仍处在普兰宗本和阿里噶尔本的直接管辖下。因此在村政管理方面当地政府往往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在必要时,地方官员会直接涉足村政。所以,该村除了向止贡喇章(应为竹巴喇章——笔者注)提供食物、劳役和运输差之外,还要向当地政府支付大量的实物差和劳役差。同时还担负着向位于科迦村中央著名的科迦寺提供一定数量的食物、劳役和向协柏林(གཤགས་འཕེལ་གླིང་།)寺提供柴火的义务。所有这些向不同机构所支的差税交错重叠,极为复杂。”
南希·列维妮详细描述了该村差户承担的各类义务,她指出科迦村村民主要支差对象是塔尔钦喇章,其差税约占总差税额的37%,可见即便像科迦村这样由塔尔钦喇章直接控制的地区,村民对地方政府的差税负担仍占多数。
笔者2019年在科迦村调研时,村民加央多吉(男,83岁)、顿珠桑波(男,69岁)都能够清晰地回忆1959年前缴纳差税的情况。加央多吉回忆称:“竹巴喇章的人每年都是从强拉(བྱང་ལ།)山口过来,有4—5个人,官员称作‘多增’。他们在科迦村有27个差户(དུད་ཆུང་།)、在斜尔瓦(ཞར།)有3个差户,这些家户既要为塔尔钦喇章支差,也要为普兰宗支差,负担很重。” 顿珠桑波回忆称:“我小时候经常去科迦寺边上的竹巴喇章,那是一个三层的楼房,顶层是会议室和护法神殿;二楼房间较多,有武器和手铐、脚镣之类的刑具;一层是马厩。他们在村里有羊100多只、牦牛50头,平常都是寄养在差民家里。马10多匹,由差户负责放养。我小时候就曾给竹巴喇章放过马。我们家是喇章的差民,耕种喇章的田地,向喇章交差,还要去北部的巴嘎给喇章的羊群剪羊毛。同时,我们也要给普兰宗交差。”
显然,两面交税、重大司法案件由西藏基层政府直接处理,说明“冈日多增”在上述地方只拥有特定的、有限的权利,并不具有国际法上“飞地”概念所要求的排他性权利,而是只有不同程度的、部分的收税支差权利和民事纠纷裁决权,这与西藏封建农奴制时代其他庄园主惯常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总之,“冈日多增”一职最初只是管理冈仁波齐神山周边止贡噶举、竹巴噶举寺庙和宗教事务的宗教官员。属于不丹竹巴噶举的塔尔钦喇章后来凭借其经济实力扩展土地属民,享有征收差税和一定限度的民事纠纷裁判权,这与西藏一般的庄园主所拥有的“内差”权基本类似。塔尔钦喇章的这些属民同样要为阿里噶尔本和普兰宗、札达宗等地方政府承担“外差”义务,表明在法理上其最终归属仍为西藏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将这些地区表述为现代国际法上的“飞地”是一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扎洛,藏族,中共党员,1969年生,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史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兼职博导,中国民族史学会副会长,中央统战部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西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西藏智库”副秘书长。
研究方向:喜马拉雅山区域史、近代藏区社会转型、藏区基层治理、游牧业发展。
主要作品有:《清代西藏与布鲁克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菩提树下——藏传佛教文化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台湾大千出版社,2003年),在《民族研究》、《中国藏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
研究成果:曾经主持《〈哲孟雄王统史〉译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结项获得优秀)、《近代中国的民主主义思潮与藏区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结项获得优秀)等多项课题。目前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20世纪喜马拉雅山区域史研究》(2017-2023年)。
关键词:“冈日多增”;塔尔钦喇章;冈仁波齐;阿里历史;止贡噶举
2019年笔者参加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所课题组在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科迦(འཁོར་ཆགས།)村开展田野调研,谈及民主改革之前的历史,许多村民称其祖上曾经为不丹派驻在冈仁波齐脚下塔尔钦(དར་ཆེན།)村的宗教官员“冈日多增”支差纳税。塔尔钦地高气寒,来自不丹的官员多不耐寒,于是,又在“冈日多增”管辖的科迦村修建“喇章”(བླ་བྲང་།意为喇嘛府第)作为驻地居所。科迦村地处普兰县南部孔雀河下游东岸,海拔较低(3600多米),气候相对温暖,更适合不丹官员居住。中国西藏辖境之内何以有不丹派驻的官员?“冈日多增”渊源何处、执掌何事?这些问题引起笔者探究的兴趣。几年来笔者检索史料,略有所得,今就上述问题略作考述,恭请大方之家指正。
一、止贡噶举的“冈日多增”
“冈日多增”全称“冈仁波齐多杰增巴(གངས་རིན་པོ་ཆེ་རྡོ་རྗེ་འཛིན་པ།)”,“多增”即“多杰增巴”(རྡོ་རྗེ་འཛིན་པ།)之简称,意为“执掌金刚杵者”,实际就是管理冈仁波齐神山周边各寺僧众的宗教首领,史籍中也有“冈日乃增(གངས་རི་གནས་འཛིན།)”、“冈日丹增(གངས་རི་གདན་འཛིན།)”等称呼。因为该员多由僧人出任,民间一般称为“冈日喇嘛(གངས་རི་བླ་མ།)”。“冈日多增”的最初设置与止贡噶举在阿里地区的传播、扩张直接相关。17世纪始,竹巴噶举在阿里一枝独秀,他们也仿照止贡噶举之例设有“冈日多增”。
据却吉洛追所著《冈仁波齐、玛旁雍措志》记载,止贡噶举在早期发展中曾3次向冈仁波齐、拉齐(ལ་ཕྱི།今定日县)、咱日(ཙ་རི།今隆子县)3座神山派遣苦修僧人(རི་པ།),第一次各派遣80人,第二次各派遣900人,第三次各派遣55525人。其中,第二批派往冈仁波齐苦修僧的首领聂·拉囊巴(གཉོས་ལྷ་ནང་པ།)于第三饶迥之木猴年(1164)在冈仁波齐修建念波日宗(གཉན་པོ་རི་རྫོང་།)寺,又称曲古寺(ཆོས་སྐུ་དགོན།),这是神山圣湖地区最早的止贡噶举寺院。而第三批派往冈仁波齐苦修僧的首领古雅岗巴·彭措嘉措(གུ་ཡ་སྒང་པ་ཕུན་ཚོགས་རྒྱ་མཚོ།)于第四饶迥之火牛年(1217)在冈仁波齐神山西南的山梁上修建了江扎寺(རྒྱང་གྲགས་དགོན།),并在阿里三围地区包括黎弥(སླེ་མི།)、穆(མུམ།)、古格等地弘传教法,不断新建寺庙、修行处。由于止贡噶举寺院和信众迅速增加,止贡寺根据寺庙密宗院任命“多增(多杰增巴)”的传统,任命彭措嘉措为第一任“冈日多增”,负责管理当地止贡噶举寺院僧众的生活和宗教活动,而江扎寺则成为止贡噶举“冈日多增”的驻锡地。
竹巴噶举与止贡噶举几乎同时在阿里地区寻求发展,但是,止贡噶举的发展更为迅速,他们得到了古格、普兰、亚泽王室的扶持和资助。《冈仁波齐、玛旁雍措志》记载,到第七任“冈日多增”达玛坚赞(དར་མ་རྒྱལ་མཚན།)时,江扎寺的属寺包括念波日宗寺、祖承普(རྫུ་འཕྲུལ་ཕུག)寺、日沃孜杰(རི་བོ་རྩེ་བརྒྱད།)寺、黎弥之迪钦(ཏིས་ཆེན།)寺、贡宗(ཀུན་འཛོམས།)寺、穆地之静修院、多波(དོ་བོ།)地方之益谢多杰宗(ཡེ་ཤེས་རྡོ་རྗེ་རྫོང་།)寺、洛沃(གློ་བོ།)之曲弥嘉杂(ཆུ་མིག་བརྒྱ་རྩ།)、嘉益益喜宗(ལྗགས་ཡེ་ཡེ་ཤེས་རྫོང་།)寺、卓雪(གྲོ་ཤོད།)之江普(རྐྱང་ཕུག)寺、扎里朵尔(སྤྲག་ལི་དུར།)寺、普兰之古宫(རྒོད་ཁུང་།)寺、科迦(ཁོ་ཆར།/འཁོར་ཆགས།)寺、香查贝乌(ཤང་ཕྲ་དཔེའུ།)寺、扎拉热(བྲག་ལྷ་རག)寺、库努(ཁུ་ནུ།今印属金瑙尔)之桑丹林(བསམ་གཏན་གླིང་།)寺等,可见其势力遍及阿里三围各地。见于文献记载的止贡噶举“冈日多增”有32位(见表1),这份名单并不全面,其中有一些被遗漏了。


止贡噶举在阿里三围独占鳌头的地位因为外来势力的进入而遭遇重大挫折。首先,15世纪后半叶洛沃(木斯塘)王征服止贡噶举的施主普兰王,科迦寺被供献给了洛沃王的萨迦派上师俄尔·贡嘎桑波(ངོར་ཀུན་དགའ་བཟང་པོ།),改宗为萨迦派寺庙,原先的止贡噶举寺庙因为失去王室的扶持而日渐式微。随后,17世纪30年代信奉竹巴噶举的拉达克王森格南杰大举东扩,占领阿里地区,虽然森格南杰也供养止贡噶举,但是止贡噶举的衰弱已经不可逆转。尽管如此,止贡寺派遣、任命“冈日多增”的传统依然延续,晚至17世纪80年代格鲁派甘丹策旺驱逐拉达克势力之后,依然有止贡噶举任命“冈日多增”的记载。
二、竹巴噶举的“冈日多增”竹巴噶举与止贡噶举一样,也是最早到阿里地区寻求发展的教派之一。该派创始人藏巴嘉热的弟子果仓巴·贡布多杰(རྒོད་ཚང་པ་མགོན་པོ་རྡོ་རྗེ།)率领竹巴噶举僧众到达冈仁波齐后,多年在阿里、拉达克一带传法。虽然在与止贡噶举的竞争中一度处于下风,但由于拉达克王的支持,竹巴噶举在阿里地区顽强坚持下来,并随着止贡噶举的衰落而获得了发展机会。最初他们借用止贡噶举的寺庙,然后逐渐将其占为己有,因而被止贡噶举讥讽为“借债人反成了主人”。1630年拉达克兼并阿里。由于得到拉达克王室的扶持,竹巴噶举势力迅速得到发展。特别是森格南杰尊不丹政教首领夏仲·阿旺南杰(ཞབས་དྲུང་ངག་དབང་རྣམ་རྒྱལ།)为根本上师,将阿里地区的竹巴噶举寺庙献给夏仲·阿旺南杰管理。17世纪中期西藏与不丹正处于敌对关系,拉达克在西部通过压制格鲁派寺庙等行动声援不丹,导致西藏与拉达克之间也产生诸多纠纷。
1679—1684年间,五世达赖喇嘛派遣甘丹策旺(དགའ་ལྡན་ཚེ་དབང་།)率西藏军队驱逐拉达克势力,在蒙藏联军进入拉达克境内后,战事颇为曲折,先是拉达克请求莫卧儿皇帝派兵帮助,莫卧儿所属喀什米尔(ཁ་ཆུལ།)派遣军队支持拉达克,蒙藏联军遭遇失败。随后,西藏军队得到准噶尔博硕克图汗(བོ་ཤོག་ཐུ་ཁང་།)的帮助,战线再次推进到拉达克境内,拉达克息兵求和。西藏派遣竹巴噶举热龙寺第六世竹钦活佛米旁旺波(འབྲུག་ཆེན་མི་ཕམ་དབང་པོ། 1641—1717)前往调停,最终双方在拉达克的丁莫岗(གཏིང་མོ་སྒང་།)地方达成协议。有关双方的谈判,《竹钦·米旁旺波传》中记录如下:
活佛(指竹钦·米旁旺波)莅临伊贡(དབྱི་གོང་།)营地……时德丹(南杰)国王父子、首相诺诺释迦(ནོ་ནོ་ཤཱཀྱ།)等驻扎于靠近迦湿弥罗(ཁ་ཆེ།)边界的丁本岗(གཏིང་འབུར་སྒང་།即丁莫岗——笔者注)城。活佛派遣执事塔尔巴(ཐར་པ།)持法器佛像等三所依及贵重礼物,多次前往晤谈。对方称:“若想调停和解则事不宜迟,现下已完全投靠沙姜皇帝(ཤཱ་འཇང་རྒྱལ་པོ།沙·贾汗?),面朝前方却退步而行,易招灾祸。”海密活佛(ཧེ་མི་སྤྲུལ་སྐུ)则称:“阁下乃号称遍知一切的竹巴活佛,除非示现神变达成和解,否则眼下即为拉达克王臣抛弃佛教之时”。流露许多讥讽之言。双方国王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和解,延宕数月之久。经过多次劝解,最后(竹钦)活佛道:“如果不能根据我最终的教导达成一致,于我竹巴派而言,在卫藏地方名实俱亡(意指声誉受损——笔者注);于拉达克王臣而言,若信奉野蛮教法,则生生世世难以闻听三宝之名。”如此在关键时刻分辨是非,言明利害,耐心劝导。……拉达克王言:“若能达成对格鲁派和竹巴派平等护持的条约,则依从您的言教。”甘丹(策旺)也对此首肯。于是达成和约,曙光初显。甘丹(策旺)此人擅于利用他人之短,深知拉达克王父子渴望拜谒竹钦活佛,遂称,若要实现愿望,必须先答应边界、人质等条件。遂送去条款文本。拉达克王言:“若能拜谒竹钦活佛,上述条件皆可答应”,做出承诺。甘丹(策旺)欣喜不已,称现在活佛师徒可应许丁本岗方面的邀请,前往为好。于是启程前往。拉达克王臣按当地习俗为其接风洗尘,再次对合约条款逐一审核。然后,两王以三宝敬奉上师,就平等护持格(鲁派)竹(巴噶举)两派达成一致。在三宝坛城前(双方)签约加盖不变之印。作为见证人,活佛加盖了印章,政府特使执事杰唐鼐(རྒྱལ་ཐང་ནས།)也加盖印章,善事圆满如同刻在石上。
这次谈判不像是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像是一次友好同盟协商。因为当时双方共同面临的重大威胁是信奉伊斯兰教的莫卧儿政权对拉达克的文化压迫,要求拉达克人改信伊斯兰教,这对当地藏传佛教利益形成现实威胁。《拉达克王统史》记载:“西藏意识到,藏人信仰内法(ནང་པ།,即佛教),而莫卧儿信仰外道(ཕྱི་པ།),内外诸教终究相互为敌。倘若边地之拉达克王未得安宁,则藏地也难得安宁。为此,无论过去情形如何,将不咎既往。往后守护内法与外道之边界的重任由(拉达克)国王负责,签署协约。为了佛教的利益,应竭尽所能,不再引入外敌军队。” 正因如此,善后谈判中有许多扶持拉达克佛教力量的内容,比如将冈仁波齐山西侧约70公里的门士(མོན་ཚེར། Minssar)地方留给拉达克王,作为供养神山圣湖祭祀供灯所需酥油等物资的生产基地。由于拉达克占据阿里期间对竹巴噶举的扶持,以及竹钦·米旁旺波对和平协议的贡献,西藏地方政府并未惩罚竹巴噶举,反而认可其在阿里地区与格鲁派享有平等的权利。
那么,不丹的竹巴噶举何时真正成为神山周边宗教事务的主导,或者说何时开始派遣“冈日多增”呢?当代不丹学者那多克(གནག་མདོག)在其著作《白龙》中指出,上部阿里拉达克王森格南杰听到夏仲仁波齐(即阿旺南杰)的名号自然地产生清净的敬意,彼此心意相投,于是,书信往来,互赠礼物。拉达克人向夏仲仁波齐请求教法和灌顶,派遣许多人前来完成授受比丘戒仪轨,如此关系极其亲睦。将上部冈底斯山周边的供养领地、塔尔钦喇章等寺院奉献给夏仲仁波齐,夏仲仁波齐从邦塘(སྤུངས་ཐང་།,即普那卡)扎仓选派自己的代表出任“冈日多增”。“冈日多增”一职与政府内宗本、吉喇(སྤྱི་བླ།)等成为3个没有差别的职位。那多克有关自拉达克王森格南杰时代起,不丹即向冈仁波齐派遣“冈日多增”的说法,并不见于其他早期资料。相反,史料清晰记载1684年战争结束后止贡噶举一如过往仍然任命“冈日多增”。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止贡噶举和竹巴噶举各自任命自派的“冈日多增”以管理僧众事务和宗教活动,但这仍需要进一步的史料佐证。
从现有史料看,到1715年时不丹已经掌控冈仁波齐山周边寺庙(具体寺庙不详)和朝山活动。1714年拉藏汗在位时期,曾经统兵南征不丹,蒙藏联军虽然一度多路深入不丹境内,但战事不顺,不得不退回。随后双方于木羊年(1715)达成的协议中涉及阿里地区的寺庙问题,但此协议的详细内容无从得知。1725年,西藏地方与不丹就边界纠纷问题再次举行谈判,形成前后两份文件,一定程度上为厘清形势发展提供了线索。藏历第十二饶迥阴木蛇年(1725),由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帕里宗本与不丹政府代表、珠杰(འབྲུག་རྒྱས།)宗宗本签署的《调解书》中写道:“冈底斯山的寺庙权利属不丹,朝佛供奉和集市庙会的关税缴纳,彼此边界线的管理等事项将仍按照木羊年(1715)调解书。” 《藏不议约仲裁者就双方同意照旧以阿里寺庙庄园为首之门隅东面绒多松三分之一属不、三分之二属藏一事所颁判决书》中称:“藏方没收阿里(之)寺及其庄园退归不(丹)方……,关于集市商埠及朝拜雪山等事则一如木羊年以前。” 也就是说,1715年双方曾经有过一个协议,其中的一个条款是西藏方面没收不丹管理神山周围寺庙的权利。但是,在1725年的新协议中又将冈仁波齐神山寺庙的管理权交还给不丹,将在冈仁波齐脚下商贸市场的税收及神山朝拜活动的组织权等也恢复到1715年前的情形,即由不丹方面主持。在此之后,不丹管理神山周围竹巴噶举寺庙事务似乎固定下来。
迄今在不丹官方文件见到对“冈日多增”最早的记载是1729年的不丹《法典》,那时,“冈日多增”已成为一个固定的高级职位,被尊称为“扎学”(དྲག་ཤོས།),由不丹政府派往冈仁波齐山。1730年之后,西藏地方首领颇罗鼐平息不丹内乱,不丹派使团进京朝贡并请求封赐名号,清朝册封不丹德布王为“额尔德尼第巴”,双方建立宗藩关系,双边关系进入长期稳定状态,于是,不丹在神山圣湖地区的权益也逐渐固定下来。目前未见有不丹任命“冈日多增”的名录清单,但是,在藏文史籍中时常能见到相关信息。
三、“冈日多增”的职责与性质
有关止贡噶举“冈日多增”的职责,史料中多提及管理神山周边寺庙和崇拜神山的宗教活动。按照西藏古代的通常情形,有寺庙及僧伽组织,就可能有为僧众提供生活资料的属民,因此,必然也有收取赋税、支用乌拉等事务管理,不过目前缺乏相关史料。
有关竹巴噶举派“冈日多增”的职责则有较多的细节史料。首先,“冈日多增”管理该派寺庙和相关宗教事务,因此,从不丹派出的“冈日多增”都是来自普那卡扎仓(政府寺庙)的僧人。其次,“冈日多增”还管理相关世俗事务,包括在塔尔钦集市的税收,以及管理分布在普兰等地的属民。止贡噶举的“冈日多增”驻锡在神山南侧山梁上的江扎寺,而竹巴噶举的“冈日多增”则驻锡在神山脚下的塔尔钦(དར་ཆེན།)村,那里是朝山活动的起点,每年举行新立大旗杆的仪式,故而得名。“冈日多增”在塔钦村建有木石结构的行宫,称为塔尔钦喇章(དར་ཆེན་བླ་བྲང་།),目前仍存有遗址。冈仁波齐山是亚洲四大宗教的圣地,朝山季节,来自西藏各地、中亚、南亚的香客、商贾云集,因此,塔尔钦又成为远近闻名的商贸集市,塔尔钦喇章在该集市有收税的权利,每年获利不菲,因而财富丰盈。“冈日多增”借此逐步扩大势力,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包括塔尔钦、仁贡(རིན་གོང་།)、科迦等村都有其属民。科迦村地处普兰南部孔雀河畔,地势较低,气候相对温暖,因此“冈日多增”在该村建有三层的行宫,村民称为“竹巴喇章(འབྲུག་པ་བླ་བྲང་།)”。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事件后,末代“冈日多增”索南热杰(བསོད་ནམས་རབ་རྒྱས།)离开西藏。
正因为“冈日多增”这种宗教身份兼有属民管理的权力形态,在历史上曾经引发争议,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印就边界问题开展谈判时,印度根据1949年《印不条约》中有关印度对不丹外交事务有“指导”权的相关内容,在有关中印边境问题的官方谈判文件中将不丹塔尔钦喇章所属农田牧场称为“飞地”(enclave,即在别国境内的本国领土),要求恢复管理,称:
中国官员非法地赶走了不丹政府指派在位于西藏西部的下列8个村庄的当局:康格里(Khangri)、塔钦(Tarchen)、泽霍尔(Tsekhor)、迪拉甫(Diraphu)、宗杜甫(Dzung Tuphu)、羌且(Jangehe)、查吉普(Chakip)和柯加(Kocha),不丹曾一直对这8个村庄行使行政管辖达300多年之久。几个世纪以来不丹一直任命官员管理这些村庄,征收赋税和行使司法。西藏当局一向承认这些村庄属于不丹政府。这些村庄不受西藏官员和法律的管辖,也不交纳任何西藏的赋税。因此,不丹对这些村庄的合法权力是遭到了破坏。根据不丹国的请求,印度政府在1959年8月19日和1959年8月20日的照会中曾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恢复不丹政府对它的这些飞地的合法权力。
印度的陈述存在诸多错误,但是塔尔钦问题与中印边界谈判无关,中方在官方文件中对印方这一问题未予理会。
1997年,长期从事拉达克历史研究的英国学者约翰·布瑞(John Bray)在国际拉达克研究学会(IALS)第7届研讨会上发表学术论文,重新提及“飞地”问题,称“直到20世纪50年代,拉达克和不丹都统治着西藏西部的小片飞地(位于一个国家但隶属于另一个国家)。拉达克的飞地包括玛旁雍措湖边的门士(Minssar)及周边的土地。不丹则统治着塔尔钦喇章和在凯拉斯山(冈仁波齐)附近的一些小寺庙和村庄。这些飞地完全由达赖喇嘛的领土所包围,但拉达克(1846年后由查谟和克什米尔政府监管)和不丹一直在这些地方征收了300个年头的税”。但他又指出“这些地方的地位是含糊不清的”,因为西藏只承认拉达克、克什米尔、不丹拥有特定的权利,这些在西藏范围内的地方,并不属于其他国家。他介绍了历史上围绕这些地方发生的权属问题争议。尽管如此,他还是不恰当地将门士和塔尔钦的权属定性为“飞地”。此后,印度及西方学者讨论塔尔钦喇章历史皆承继约翰·布瑞的观点。
主张塔尔钦等地为不丹“飞地”之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不丹派官员在上述地方行使行政管辖;二是塔尔钦喇章对上述地区拥有收税权。笔者认为不丹对上述地区拥有行政管辖权的观点不符合历史事实;而将特定的税收权、司法权与主权管辖等同起来的思维,显然是基于现代西方的政治理念,与古代西藏的土地持有理论与实践背离甚远。
通过梳理历史可知,有关塔尔钦喇章的特殊权属安排从历史发生学上看,最早是在信奉伊斯兰教的莫卧儿帝国向北扩张背景下,西藏方面为照顾、扶持拉达克王及其信奉的竹巴噶举教派而给予的特殊封地,目的是为了满足拉达克王及竹巴噶举僧众、信徒朝拜神山圣湖的需要。不难发现,西藏地方政府对这些地方不仅拥有税收权利,甚至拥有更广泛的权利。“飞地说”关注不丹对这些地方的权利,却回避西藏地方政府对上述地方的各种权利,其结论只反映了部分历史事实,而非历史全貌。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充分显示,西藏方面对不丹所派人员的定位始终是宗教角色而非行政管理人员,不承认不丹对上述地方拥有行政管辖权。西藏地方政府始终在上述地方行使收税、司法等权利,并保留最终所有权,也就是说,西藏地方政府始终对塔尔钦等地拥有主权。
(一)西藏始终将塔尔钦喇章的官员限定为宗教性角色
尽管不丹对“冈日多增”的角色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西藏方面始终将其定位为宗教性质,而反对将这种管理行为视同行政管辖,因此,西藏不接受不丹派遣民事官员,或将其命名为行政职位。一份1931年西藏噶厦发给不丹政府的信函——《噶厦就阿里冈仁波齐山附近属民之争给不丹终萨本洛的信函》清晰地反映了西藏对“冈日多增”的权限定位。信函全文如下:
善资具德之布鲁克巴(即不丹——笔者注,下同)终萨本洛(ཀྲོང་གསར་དཔོན་སློབ།)第司:专启者,上部两位噶尔本、普兰盐官等共同于上年具禀,要者:新任冈日丹增(གངས་རི་གདན་འཛིན།)亲自呈来布鲁克巴第司之信函,内称:铁鸡年(1921年)噶尔本门措巴(སྨོན་ཚོ་པ།)和盐官图丹达瓦(ཐུབ་བསྟན་ཟླ་བ།)合伙践踏颁给布鲁克巴所属冈日喇章(གངས་རི་བླ་བྲང་།)属民之铁券文书,任意掳掠,妄称郭本巴(དཀོར་དཔོན་པ།)、塔尔钦热庞巴(ར་བང་པ།)、加尼康巴(རྒྱ་ཉིར་ཁམས་པ།)、萨勒巴(གསེར་ལེབ་པ།)等上百户村民为第巴雄(指西藏地方政府——笔者注)之属民,纳入管理并征税。此等皆为布鲁克巴所属百姓,依照铁券文书之内容应交还给新上任之冈日宗巴(གངས་རི་རྫོང་པ།)等语。对此答复:我等遵照铁券文书,并无掳掠冈日乃增所属旧有之上中下部福田任何一位属民的行为。近期,藏属康巴(ཁམས་པ།)、达木八部(འདམ་བརྒྱད།)、那仓(ནག་ཚང་།)等下部前来朝拜冈日(即冈仁波齐山——笔者注)的男男女女未能返回故土,在冈日上下福田(指塔尔钦喇章——笔者注)所属地方随嫁入赘,形成夏阔(ཤ་ཁོག)、康巴(ཁམས་པ།)等村落,逐渐接受布鲁克巴之差遣,此等人户原本皆属(噶厦)索南勒空(བསོད་ནམས་ལས་ཁུངས།,即噶厦政府所属农务局——笔者注)之编户,只是旅居在外,仍属纳税支差之民,对此,应“自身自主”,布鲁克巴第司挑起无谓口舌之争,实无必要。如此向冈日乃增多次发函解释。但是,布鲁克巴个别仆从未能明悉缘由,来到索南勒空管辖之村庄,要求若是人、物、牲畜等限期返还则不予追究,否则将屠戮人众、抢掠财物等。言辞强横不法,恣意妄为。为此,计划对塔尔钦热庞巴等征收人头税。布鲁克巴所作所为僭越妄为,后果不堪设想。如此明晰具禀。
另,近期普兰盐税官孜仲洛林·图丹却诺(རྩེ་དྲུང་བློ་གླིང་ཐུབ་བསྟན་མཆོག་ནོར།)来到拉萨,询问得悉,布鲁克巴新任所谓“冈日宗巴”(གངས་རི་རྫོང་པ།)之官员称:因是(布鲁克巴)政府岁入之税收,必将聚集人众,强行征收(赋税)。于是,在政府所属索南勒空之旅居差民头人和家庭户主不在之时,布鲁克巴官员亲自前往,称今后尔等不得向索南勒空纳税投靠,并实施各种惩罚,以所谓政府规矩之名义,向男女老少每人征收4个纳章(རྣ་ཊམ།),还称将抓捕并处死(投靠噶厦的)主谋。如此张大其词,详细统计人数,为今后向布鲁克巴纳税,强制村民在甘结上签字画押。如此具禀前来。
纵观前后起因和往来信函,赴阿里三围神山圣湖朝拜之藏属人众中,贫苦无依、老幼病患及无法继续返回(故土)者等,因前世因缘、临时变故等缘由,未能返回故土,滞留当地,在冈日福田上下等部,男娶女嫁,落户安家,皆可辨识。《铁鸡清册》中亦有明确记载。上述人等,为索南勒空支缴微量差税,已历多年,无论父系母系血缘皆为西藏属民,无可辩驳,人人皆知,绝非冈日福田施主原有属民。但是,布鲁克巴方面不以恶行为耻,强横蛮行,对政府属民无端搜刮折磨,强征财物,强迫签约,此等皆属从前闻所未闻之霸凌行径,违逆不法。上述种种,思之令人失望,想来贵终萨本洛亦不会随声附和,指示去做不利于噶丹颇章(即西藏地方政府——笔者注)与布鲁克巴政教和睦之恶行。为此,以新的称呼为“宗巴”(རྫོང་པ།)之“冈日丹增”等布鲁克巴主仆,将从政府所属无依无靠之流民、政府纳税人等掳掠强征之财物,立即通过噶尔本返还给差民本人;强迫签署之甘结文本上呈噶尔本;不得宽恕布鲁克巴主仆中之作恶者,予以严惩;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形;立即撤回前所未有之所谓“冈日宗巴”,今后只派“丹增”(གདན་འཛིན།),而无须派“宗巴”前来。
又,公然违背从前上呈之祈愿布鲁克巴与西藏和睦相处之信函中有关贵方之指示,及两位噶尔本之合理解释,布鲁克巴主仆如果违法对政府所属村落聚众示威,我方不得不以牙还牙,“冈日喇章”之供养田庄本属阿里三围总管管辖,上述主谋及党羽必予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裁断惩处,属民被抢掠之财物必须进行赔偿。为此,不得不做如此应对准备。对此,请予谅解。
此等情已向普兰宗本及盐税官、巴嘎(བར་ཁ།)驿站等发出指令,向阿里三围总管即两位噶尔本也已发出指令。为了西藏与布鲁克巴之和睦,贵方立即向所属“冈日乃增”之执事(ལས་བྱེད།)发出不要无端生事、新增芥蒂之命令,切记勿忘。随信附上哈达一条,铁羊年(1931年)七月四日,吉祥!
文书主要反映,由于不丹所派“冈日乃增”(即过去之“冈日多增”)擅自收留那曲、康巴等地前往神山朝拜而未能返回的牧民为属民,引发与阿里地方官员的纠纷。噶尔本等西藏官员认为这些朝圣者是西藏索南勒空(农务局)的在册属民,不丹方面无权收留并征税,不丹方面行为强横,以武力威胁,且在派遣官员的名称上做文章,将“冈日多增”“冈日乃增”等宗教性质的名称擅自改为“冈日宗巴”(宗巴,类似于西藏的宗本,即县长),试图偷换概念,以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官职称呼替代原先宗教性质的官职名称,对此西藏噶厦明确申明不予承认,并要求立即撤回。同时指出“冈日喇章”(即塔尔钦喇章)所有的田庄属民,本质上都属于阿里噶尔本管辖,藏方只承认不丹有权派遣“冈日乃增”“冈日丹增”等宗教性质的管理者,不承认对方有派遣民事官员“宗巴”的权利。最后,不丹不得不撤回先前所派官员。
(二)西藏地方对塔尔钦喇章所辖属民保留征税、司法等权利
分封土地在旧西藏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因为当时的官员很少有货币俸禄,而是以分得土地或庄园作为食邑,以经营土地、庄园的差税所得作为收入。庄园土地经营分为庄园主自营地和差地,自营地由庄园主自己经营,由农奴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役税)来完成耕作,但收入全部归庄园主所有。差地由农奴领种,但作为条件必须为庄园主缴纳赋税、承担包括耕种庄园主自营地在内的各种劳役。而庄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属地,必须为政府承担固定的差税义务,包括实物税和劳役税。庄园主一般把对于政府的各种义务根据土地、人口、牲畜规模等因素分摊给农奴家庭,因此,庄园中农奴的负担可分为“内差”(ནང་ཁྲལ།)和“外差”(ཕྱི་ཁྲལ།),前者是为庄园主承担的差税,后者是为封建政府承担的差税。旧西藏虽然也有土地交易流转,但本质上只是用益物权流转,而非所有权流转。西藏地方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土地私有观念,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始终归地方政府所有,除非特许(即获得免税铁券文书),否则所有庄园主必须为地方政府承担“外差”义务,显示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威。不丹在塔尔钦等地征税,实际上就是获得“内差”收益。多项资料显示,塔尔钦喇章的属民必须为西藏地方政府承担赋税任务,即承担“外差”,这与西藏封建农奴制时代遍布各地的庄园属民为地方政府承担的义务并无显著差异。
塔尔钦喇章的属民有两类,一是全村都向塔尔钦喇章支差的村庄,比如神山脚下塔尔钦喇章所在地塔尔钦村;二是分布在普兰县、噶尔县、札达县不同村庄的个别属民,其中塔尔钦喇章属民比例较高的如普兰县科迦村,除了1户外都是塔尔钦喇章的差户。而札达县鲁巴村只有1户属塔尔钦喇章的属民。无论哪一类村庄属民都必须为当地政府缴纳赋税。
1988年美国学者南希·列维妮(Nancy Levine)前往阿里调查旧西藏的税收制度,后来发表了《西藏西部的传统税收制度:比较视角》一文,其中就不丹“冈日多增”管辖下科迦村的差税情况描述如下:“除一户之外,科迦村的村民都隶属于不丹的止贡噶举(作者描述有误,应为竹巴噶举——笔者注)寺院。他们向不丹的寺院支差,并受其统治。但由于不丹寺院的官员每年只有在夏季才到这里暂住,所以一年的大多数时间科迦村仍处在普兰宗本和阿里噶尔本的直接管辖下。因此在村政管理方面当地政府往往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在必要时,地方官员会直接涉足村政。所以,该村除了向止贡喇章(应为竹巴喇章——笔者注)提供食物、劳役和运输差之外,还要向当地政府支付大量的实物差和劳役差。同时还担负着向位于科迦村中央著名的科迦寺提供一定数量的食物、劳役和向协柏林(གཤགས་འཕེལ་གླིང་།)寺提供柴火的义务。所有这些向不同机构所支的差税交错重叠,极为复杂。”
南希·列维妮详细描述了该村差户承担的各类义务,她指出科迦村村民主要支差对象是塔尔钦喇章,其差税约占总差税额的37%,可见即便像科迦村这样由塔尔钦喇章直接控制的地区,村民对地方政府的差税负担仍占多数。
笔者2019年在科迦村调研时,村民加央多吉(男,83岁)、顿珠桑波(男,69岁)都能够清晰地回忆1959年前缴纳差税的情况。加央多吉回忆称:“竹巴喇章的人每年都是从强拉(བྱང་ལ།)山口过来,有4—5个人,官员称作‘多增’。他们在科迦村有27个差户(དུད་ཆུང་།)、在斜尔瓦(ཞར།)有3个差户,这些家户既要为塔尔钦喇章支差,也要为普兰宗支差,负担很重。” 顿珠桑波回忆称:“我小时候经常去科迦寺边上的竹巴喇章,那是一个三层的楼房,顶层是会议室和护法神殿;二楼房间较多,有武器和手铐、脚镣之类的刑具;一层是马厩。他们在村里有羊100多只、牦牛50头,平常都是寄养在差民家里。马10多匹,由差户负责放养。我小时候就曾给竹巴喇章放过马。我们家是喇章的差民,耕种喇章的田地,向喇章交差,还要去北部的巴嘎给喇章的羊群剪羊毛。同时,我们也要给普兰宗交差。”
显然,两面交税、重大司法案件由西藏基层政府直接处理,说明“冈日多增”在上述地方只拥有特定的、有限的权利,并不具有国际法上“飞地”概念所要求的排他性权利,而是只有不同程度的、部分的收税支差权利和民事纠纷裁决权,这与西藏封建农奴制时代其他庄园主惯常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总之,“冈日多增”一职最初只是管理冈仁波齐神山周边止贡噶举、竹巴噶举寺庙和宗教事务的宗教官员。属于不丹竹巴噶举的塔尔钦喇章后来凭借其经济实力扩展土地属民,享有征收差税和一定限度的民事纠纷裁判权,这与西藏一般的庄园主所拥有的“内差”权基本类似。塔尔钦喇章的这些属民同样要为阿里噶尔本和普兰宗、札达宗等地方政府承担“外差”义务,表明在法理上其最终归属仍为西藏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将这些地区表述为现代国际法上的“飞地”是一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作者简介:
扎洛,藏族,中共党员,1969年生,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史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兼职博导,中国民族史学会副会长,中央统战部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西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西藏智库”副秘书长。
研究方向:喜马拉雅山区域史、近代藏区社会转型、藏区基层治理、游牧业发展。
主要作品有:《清代西藏与布鲁克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菩提树下——藏传佛教文化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台湾大千出版社,2003年),在《民族研究》、《中国藏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
研究成果:曾经主持《〈哲孟雄王统史〉译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结项获得优秀)、《近代中国的民主主义思潮与藏区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结项获得优秀)等多项课题。目前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20世纪喜马拉雅山区域史研究》(2017-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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