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报考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的通知
为做好 2007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确认工作,现将 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印发你们,请据此办理考生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 
1 .报考 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 .报考 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报考 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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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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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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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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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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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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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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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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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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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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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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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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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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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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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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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 业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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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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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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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愿报考本计划。  
 2 .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 5年。  
 3 .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 .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 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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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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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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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 (区、市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 )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 (区、市 )教育厅 (教委 )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 2 
报考 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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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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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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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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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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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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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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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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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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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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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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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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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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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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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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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 业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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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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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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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愿报考本计划。  
 2 .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 8年。  
 3 .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协议单位。  
 4 .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 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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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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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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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 (区、市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 )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 (区、市 )教育厅 (教委 )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