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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宜公告

作者:青海省教育厅 来源:青海湖网站 时间:2009-03-17 10:50:02 点击数:
一、基本条件
    户籍在我省,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具备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母语非汉语者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应参加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认定机构
    各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4月6日至24日,申请者到当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购领申请表等资料; 5月11至22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认定申请,申请者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认定费用。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各认定机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咨询电话:0971-6310553
    发布时间:20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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