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生态伦理文化初探
作者:洛加才让
来源::《地域文与民族教育的学术探索》
时间:2007-11-15 17: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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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指人们利用环境和消费资源时所应有的伦理界限,其指向主要是主客体间的关系。就藏族本身而言,在其生产与生活方式和精神活动中始终洋溢着浓厚的生态伦理文化氛围。发掘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对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化建设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生态伦理文化角度对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现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性阐述,不妥之处,恳请专家指正。
一
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神话传说时代,其中关于大自然形成的神话中对自然生态形成的故事初步反映了藏族人民对大自然的初步认识。如《斯巴形成歌》、《斯巴宰牛歌》中讲述了天、地、山、川的形成,并且讲述了以牛的各个部位“转化”而形成高山、平川等自然生态面貌。《西藏王统记》等史书中也记载西藏原为汪洋大海,后来水都流进“贡吉曲拉”山洞中,陆地才显现出来。这些“自然生成说”无疑是藏族原始的自然观和生态意识,这时的人们对生态的认识是模糊的。但是,它表现了一个重要的文化心态,即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和冲动。当自然界的神话体系逐渐扩大的时候,远古先民的思维与想象逐渐丰富起来,各种神山、山神、神湖(河)的传说以及从对日月星辰、土地神、龙神、家神、灶神的崇拜到部落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人们的自然空间概念日益丰富起来,对自然的许多现象引起更多的关注并给予合理的解释,许多生产、生活方面的禁忌观念也随之产生,这对生态伦理意识的起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这也是远古先民对自然的敬畏情绪的流露,这种“敬畏情绪”无疑也是生态伦理意识的思想源泉之一。远古部落时期,图腾崇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禁止捕杀图腾动物。一方面,这条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活禁忌,使对动物的保护欲望演变成为一条重要的伦理生活原则,同时,它又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构成要素之一;另一方面,坚持这条伦理生活原则,便产生了一个集体的“外在旗帜”的文化效应,同时,图腾作为同一氏族部落的共同信仰,具有伦理制度的效应。从此,维护生态的伦理意识在藏民族思想中健康成长。当血缘性氏族部落向地缘性部落联盟过渡时,图腾类型在意识形态中发生了重要变化,多个图腾动物或变异的动物图腾崇拜增添了新的生态伦理意识:在融合中显示“法规”的限制色彩,在联盟内部起到了共同关注的作用。同样,祖先崇拜也受部落整体利益的驱使,尤其是对生存与发展权力的必然选择使各部落联盟间,对彼此的祖先及其神灵的属地产生敬畏情绪,这种情况下,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思想对人们的生活、生产方面的禁忌提供了共同认可的文化心理,就原始苯教而言,动物祭祀的巫术礼仪背后凝聚着对自然的严肃思考,其中以四大神山体系即卫藏地区的雅拉象波神山,北方羌塘的念青唐古拉神山,南方的库拉日杰神山和东方的沃德巩甲神山体系为核心的神话传说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生态伦理意识,自然主宰着藏民族的精神活动。大自然的“代言人”——山神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联盟内的部落成员与这些神灵之间的复杂关系便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奠基石和思想源泉,因而,疆土、守护神、部落和祖先四位一体的精神联系牵制着藏族先民的物质和精神两个境界。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密切,建立人与自身生活环境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怎样维护这种关系成为先民生态伦理的核心主题和部落生活秩序的主要内容。一旦成为秩序,就带有普遍的约束性。综上所述,只有人们与自然保持和谐状态,才能建立起自己的生态意识,确立生态伦理观。生态伦理观的核心就在于“或通过非强制的观念和舆论的形成,或通过强制的制度形式,以约束和限制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以确立起人类追求效率活动的伦理界限来。”说到底.藏族生态伦理是先民活动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性指涉的是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
步人阶级社会,某些佛教义理如“十善”、“十不善”法为吐蕃生态伦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某些典范,其中“十善”法中严禁杀生的条款首次规范了人们的生态伦理观念和伦理行为,人们至今恪守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庞大的神灵体系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世俗世界由多种神灵主宰,各个地区都有专职神灵主管,与自己生活密切的江河湖泊山泉中都住着爱洁净的龙神,而神水能洗净人心灵上的“五毒”(贪、真、痴、怠、嫉),清除肌肤上的污秽,灵魂可得到洗涤。因此,人们对待神湖(河)、神泉、神山的态度最终上升为一种伦理形态——生态伦理。具有悠久历史的龙神观念与水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提示人们必须与自然保持平等关系,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就等于违背了神灵的旨意。佛教传于西藏后,原始生态伦理的许多重要内容在与佛教义理的融合过程中成为佛教思想内容的一部分,因此,部落的许多守护神也进入佛殿成为佛教的守护神,其原有生态伦理思想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可以说,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原始宗教信仰以及各种生活禁忌都是藏族生态伦理意识的生成源泉。
二
(一)部落法规与生态伦理建设
部落法规中的一部分规定对藏族生态伦理的建设起到了一种制度保障的作用,虽然这些制度本身并不支持生态伦理,但是,它的存在足以使人们的思想和言行沿着它的指向性向健康的伦理需要和伦理心态发展。比如“草原轮牧及迁居法”、“森林苗木保护法”、“狩猎采集禁许法”、“兴修水利和用水规矩”、“关于失火与防火的规定”、“资源开采与商品外运限制”、“草山管理法”等等,其中,违反草山管理的处罚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失火烧着草场属大案件,罚款很重,按一马步罚l 5块银元。”(《番例》)防火条例规定:“纵火熏洞,有人看见者,其人即罚一九牲畜;若延烧致死牲畜,照数赔偿;致死人命,罚三九牲畜。若系无心失火,以致延烧,所见之人,罚失火之人牲畜五件;烧死牲畜,照数赔偿;烧死人命,罚一九牲畜。”又封山禁令规定:“禁止狩猎,如发现随便狩猎者,没收猎物、枪支,然后鞭打,或罚款。”西藏部落土司制度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雪猪(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川康牧区还规定:任何人不能在神山、地祗山狩猎,不能挖贝母、虫草等药物,各地在夏秋两季经常不定期搜山,其主要任务是侦察有无偷猎者、破坏封山令者、盗贼、冤家等。民谚也云:国王山里不放火,大海之中不投毒。上述法规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更重要的是它的权威性迫使人们自觉遵守约束,最终使之上升为伦理习惯和伦理行为,从而对雪域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FS:PAGE]
(二)生活禁忌与生态伦理建设
生活禁忌的“不可为”在意识形态中转变为一种伦理需求,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有针对性的生活禁忌观念是构成生态伦理的最直接要件之一。它们主要表现在:(1)从因果报应观念出发。藏民族禁止猎杀动物,尤其是罕见的奇异动物,认为那是某个山神的家畜,或是某个山神灵魂的寄托,绝不可猎杀,对百姓而言,这种文化心理对狩猎者有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因此,随意捕杀动物对藏族来说是一种罪孽。(2)忌讳在神山挖药材、打猎、放枪、甚至开垦神山,以免山神降下灾祸。藏族的神山体系是极其庞大的,甚至每到一地,就有一座神山,山神主宰着那里的一切。因此,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均受到这种伦理禁忌的限制,这对生态伦理的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人们忌讳在神湖(河)、神泉及其附近地区进行洗涤活动,以免触怒"龙"神,因而围绕“龙”神所产生的一些生活禁忌最终也上升为一种生态伦理意识,而祭祀“龙”神的神秘文化氛围更增添了生态保护的严肃性。(3)忌吃奇蹄类、爪类和鳞类动物肉。由此,这些动物无形中被保护下来。
(三)某些宗教义理与生态伦理建设
宗教习俗尤其是原始宗教的习俗是构成藏族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苯教而言,“万物有灵”把许多自然界的神秘力量人格化,以合乎情理的人性的姿态存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尤其佛教“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离间、不恶语、不绮语、不贪、不嗔、不邪见)是随一切善心相应生起的诸心。其中“不杀生、不偷盗”等戒律性的道德伦理思想不断淡化了原始部落问集体性的杀戮,由此带来的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信念就是:善待有情生命,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平衡中度过。随着“不杀生”概念的演进,“放生”意识也在先民思想中延伸,“放生”实际上是对某些动物特殊作用的重新思考,其隐含的一个伦理意义与要求是:善待动物就是善待自己。虽然它的原始含义并非如此,这种仪式本身对生态平衡也没有多大影响,但是“放生”意识与“杀生”的恶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统一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否定禁止“杀生”的相对性,这与人们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般对危害人们生产与发展的动物,首先在文化心理上不必承担内疚和负罪感,人们把这些动物看作是一种类似于邪恶的力量,如老鼠、狼等动物因直接危害草原与牲畜而在伦理道德中遭到人们的谴责,因而杀害它们成为一种全民共同认可的行为。佛教传人西藏后,“杀生”随之成为佛教的天戒,因为,生命的存在毕竟是平等的、合理的。因此,“不杀生”被定为“十善”法的首要内容不足为怪,尤其有意思的是,“不杀生”这一佛教伦理思想对吐蕃时期苯教的杀生祭祀文化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也是藏族生态伦理思想的一次解放。当“十善”法成为宗教伦理制度后,具备了法规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而被广大信徒所遵守,这对生态伦理文化的建设是一次较大的促进。另外,“杀生”后将要产生的后果(现实报应)以及对报应的畏惧心理使藏民族一开始就反对随意猎杀动物,破坏自然环境。
三
生态伦理说到底是人的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它是人改造自然的认识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的影响。
无论是图腾崇拜,还是生活禁忌、宗教禁忌和部落习惯法,它们都是藏族社会的一种伦理原则,是生态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把其中的一些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又从制度系统中汲取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即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从此,从部落习惯法、生活禁忌和宗教义理中演化而来的生态伦理,以制度化的伦理方式来约束人们改造自然的言行和目的,从而具有深刻的道德性和广泛性。生态伦理限制人们改造自然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自然变成与人的需要相一致的客观环境。就藏族而言,这种需要集中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从而为人们提供精神生活资料,他们从自然环境中摄取的并非以生活资料为主,而是与自然始终保持一份和谐、融洽的关系,目的是使自己的信仰得到净化。从文化功能分析,部落法规的功能在文化延续和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藏族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了部落法规在其精神活动中的重要规范作用,法制化的权威与法规本身的严酷,使其影响深远。因此,部落法规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具有道德价值导向的性质,尤其是由部落权力机关所倡导的某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是古代藏族社会中特定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是当时藏族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并通过习惯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它又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进而具有普遍效应。在一定时期,部落的某些界限被打破时,部落之间某些法规的共性就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个体的生活禁忌、习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随着佛教的介入,佛教的伦理观念接纳了部落社会伦理包括生态伦理方面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体道德价值取向的有效成份。因此,佛教信仰在需要加以整合的社会与个体道德行为、观念之间起到“润化”作用,部落群体的利益在宗教生活道德领域中趋于一致,其社会道德行为与佛教道德要求相一致,使藏族的生态伦理观念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形成了一种伦理习惯乃至伦理制度,它具有群众性和个体性、进步性与落后性的特征,发挥作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由于藏族部落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环境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发展的,其中,每一个人、每个部落集团及其知识水平、道德素质是构成生态伦理的内部要素,他们所从事的带有功利性的行为在伦理道德意识的控制下,其进步性与积极性呈上升趋势,整个藏民族的生态环境呈现出繁荣景象,这无疑是广大藏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文化根源。
解放前,藏族部落或其他地方利益集团强制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为藏族健康的生态伦理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文明的崛起,追求物质享受和积累个人财富,使藏族社会生活中一些旧的伦理生活和精神生活退化,而一些新的生态伦理观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情况下应运而生,在现代工业时代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态伦理观是十分重要的,而广大藏区的生态环境正面临着新的危机,加强生态资源的管理与合理使用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仅仅依靠生态伦理本身的推广永远满足不了生态资源的健康建设。
一
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神话传说时代,其中关于大自然形成的神话中对自然生态形成的故事初步反映了藏族人民对大自然的初步认识。如《斯巴形成歌》、《斯巴宰牛歌》中讲述了天、地、山、川的形成,并且讲述了以牛的各个部位“转化”而形成高山、平川等自然生态面貌。《西藏王统记》等史书中也记载西藏原为汪洋大海,后来水都流进“贡吉曲拉”山洞中,陆地才显现出来。这些“自然生成说”无疑是藏族原始的自然观和生态意识,这时的人们对生态的认识是模糊的。但是,它表现了一个重要的文化心态,即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和冲动。当自然界的神话体系逐渐扩大的时候,远古先民的思维与想象逐渐丰富起来,各种神山、山神、神湖(河)的传说以及从对日月星辰、土地神、龙神、家神、灶神的崇拜到部落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人们的自然空间概念日益丰富起来,对自然的许多现象引起更多的关注并给予合理的解释,许多生产、生活方面的禁忌观念也随之产生,这对生态伦理意识的起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这也是远古先民对自然的敬畏情绪的流露,这种“敬畏情绪”无疑也是生态伦理意识的思想源泉之一。远古部落时期,图腾崇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禁止捕杀图腾动物。一方面,这条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生活禁忌,使对动物的保护欲望演变成为一条重要的伦理生活原则,同时,它又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构成要素之一;另一方面,坚持这条伦理生活原则,便产生了一个集体的“外在旗帜”的文化效应,同时,图腾作为同一氏族部落的共同信仰,具有伦理制度的效应。从此,维护生态的伦理意识在藏民族思想中健康成长。当血缘性氏族部落向地缘性部落联盟过渡时,图腾类型在意识形态中发生了重要变化,多个图腾动物或变异的动物图腾崇拜增添了新的生态伦理意识:在融合中显示“法规”的限制色彩,在联盟内部起到了共同关注的作用。同样,祖先崇拜也受部落整体利益的驱使,尤其是对生存与发展权力的必然选择使各部落联盟间,对彼此的祖先及其神灵的属地产生敬畏情绪,这种情况下,原始宗教的“万物有灵”思想对人们的生活、生产方面的禁忌提供了共同认可的文化心理,就原始苯教而言,动物祭祀的巫术礼仪背后凝聚着对自然的严肃思考,其中以四大神山体系即卫藏地区的雅拉象波神山,北方羌塘的念青唐古拉神山,南方的库拉日杰神山和东方的沃德巩甲神山体系为核心的神话传说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生态伦理意识,自然主宰着藏民族的精神活动。大自然的“代言人”——山神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人们改造自然的欲望,联盟内的部落成员与这些神灵之间的复杂关系便是藏族生态伦理文化的奠基石和思想源泉,因而,疆土、守护神、部落和祖先四位一体的精神联系牵制着藏族先民的物质和精神两个境界。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密切,建立人与自身生活环境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怎样维护这种关系成为先民生态伦理的核心主题和部落生活秩序的主要内容。一旦成为秩序,就带有普遍的约束性。综上所述,只有人们与自然保持和谐状态,才能建立起自己的生态意识,确立生态伦理观。生态伦理观的核心就在于“或通过非强制的观念和舆论的形成,或通过强制的制度形式,以约束和限制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以确立起人类追求效率活动的伦理界限来。”说到底.藏族生态伦理是先民活动的合理性问题,这种合理性指涉的是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
步人阶级社会,某些佛教义理如“十善”、“十不善”法为吐蕃生态伦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某些典范,其中“十善”法中严禁杀生的条款首次规范了人们的生态伦理观念和伦理行为,人们至今恪守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庞大的神灵体系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世俗世界由多种神灵主宰,各个地区都有专职神灵主管,与自己生活密切的江河湖泊山泉中都住着爱洁净的龙神,而神水能洗净人心灵上的“五毒”(贪、真、痴、怠、嫉),清除肌肤上的污秽,灵魂可得到洗涤。因此,人们对待神湖(河)、神泉、神山的态度最终上升为一种伦理形态——生态伦理。具有悠久历史的龙神观念与水土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提示人们必须与自然保持平等关系,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就等于违背了神灵的旨意。佛教传于西藏后,原始生态伦理的许多重要内容在与佛教义理的融合过程中成为佛教思想内容的一部分,因此,部落的许多守护神也进入佛殿成为佛教的守护神,其原有生态伦理思想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可以说,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原始宗教信仰以及各种生活禁忌都是藏族生态伦理意识的生成源泉。
二
(一)部落法规与生态伦理建设
部落法规中的一部分规定对藏族生态伦理的建设起到了一种制度保障的作用,虽然这些制度本身并不支持生态伦理,但是,它的存在足以使人们的思想和言行沿着它的指向性向健康的伦理需要和伦理心态发展。比如“草原轮牧及迁居法”、“森林苗木保护法”、“狩猎采集禁许法”、“兴修水利和用水规矩”、“关于失火与防火的规定”、“资源开采与商品外运限制”、“草山管理法”等等,其中,违反草山管理的处罚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失火烧着草场属大案件,罚款很重,按一马步罚l 5块银元。”(《番例》)防火条例规定:“纵火熏洞,有人看见者,其人即罚一九牲畜;若延烧致死牲畜,照数赔偿;致死人命,罚三九牲畜。若系无心失火,以致延烧,所见之人,罚失火之人牲畜五件;烧死牲畜,照数赔偿;烧死人命,罚一九牲畜。”又封山禁令规定:“禁止狩猎,如发现随便狩猎者,没收猎物、枪支,然后鞭打,或罚款。”西藏部落土司制度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雪猪(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川康牧区还规定:任何人不能在神山、地祗山狩猎,不能挖贝母、虫草等药物,各地在夏秋两季经常不定期搜山,其主要任务是侦察有无偷猎者、破坏封山令者、盗贼、冤家等。民谚也云:国王山里不放火,大海之中不投毒。上述法规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更重要的是它的权威性迫使人们自觉遵守约束,最终使之上升为伦理习惯和伦理行为,从而对雪域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FS:PAGE]
(二)生活禁忌与生态伦理建设
生活禁忌的“不可为”在意识形态中转变为一种伦理需求,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有针对性的生活禁忌观念是构成生态伦理的最直接要件之一。它们主要表现在:(1)从因果报应观念出发。藏民族禁止猎杀动物,尤其是罕见的奇异动物,认为那是某个山神的家畜,或是某个山神灵魂的寄托,绝不可猎杀,对百姓而言,这种文化心理对狩猎者有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因此,随意捕杀动物对藏族来说是一种罪孽。(2)忌讳在神山挖药材、打猎、放枪、甚至开垦神山,以免山神降下灾祸。藏族的神山体系是极其庞大的,甚至每到一地,就有一座神山,山神主宰着那里的一切。因此,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均受到这种伦理禁忌的限制,这对生态伦理的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人们忌讳在神湖(河)、神泉及其附近地区进行洗涤活动,以免触怒"龙"神,因而围绕“龙”神所产生的一些生活禁忌最终也上升为一种生态伦理意识,而祭祀“龙”神的神秘文化氛围更增添了生态保护的严肃性。(3)忌吃奇蹄类、爪类和鳞类动物肉。由此,这些动物无形中被保护下来。
(三)某些宗教义理与生态伦理建设
宗教习俗尤其是原始宗教的习俗是构成藏族生态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苯教而言,“万物有灵”把许多自然界的神秘力量人格化,以合乎情理的人性的姿态存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尤其佛教“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离间、不恶语、不绮语、不贪、不嗔、不邪见)是随一切善心相应生起的诸心。其中“不杀生、不偷盗”等戒律性的道德伦理思想不断淡化了原始部落问集体性的杀戮,由此带来的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信念就是:善待有情生命,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平衡中度过。随着“不杀生”概念的演进,“放生”意识也在先民思想中延伸,“放生”实际上是对某些动物特殊作用的重新思考,其隐含的一个伦理意义与要求是:善待动物就是善待自己。虽然它的原始含义并非如此,这种仪式本身对生态平衡也没有多大影响,但是“放生”意识与“杀生”的恶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统一的,因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否定禁止“杀生”的相对性,这与人们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般对危害人们生产与发展的动物,首先在文化心理上不必承担内疚和负罪感,人们把这些动物看作是一种类似于邪恶的力量,如老鼠、狼等动物因直接危害草原与牲畜而在伦理道德中遭到人们的谴责,因而杀害它们成为一种全民共同认可的行为。佛教传人西藏后,“杀生”随之成为佛教的天戒,因为,生命的存在毕竟是平等的、合理的。因此,“不杀生”被定为“十善”法的首要内容不足为怪,尤其有意思的是,“不杀生”这一佛教伦理思想对吐蕃时期苯教的杀生祭祀文化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也是藏族生态伦理思想的一次解放。当“十善”法成为宗教伦理制度后,具备了法规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而被广大信徒所遵守,这对生态伦理文化的建设是一次较大的促进。另外,“杀生”后将要产生的后果(现实报应)以及对报应的畏惧心理使藏民族一开始就反对随意猎杀动物,破坏自然环境。
三
生态伦理说到底是人的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作为一种人文现象,它是人改造自然的认识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的影响。
无论是图腾崇拜,还是生活禁忌、宗教禁忌和部落习惯法,它们都是藏族社会的一种伦理原则,是生态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把其中的一些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又从制度系统中汲取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即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从此,从部落习惯法、生活禁忌和宗教义理中演化而来的生态伦理,以制度化的伦理方式来约束人们改造自然的言行和目的,从而具有深刻的道德性和广泛性。生态伦理限制人们改造自然的目的,就是为了把自然变成与人的需要相一致的客观环境。就藏族而言,这种需要集中于人们的精神世界,从而为人们提供精神生活资料,他们从自然环境中摄取的并非以生活资料为主,而是与自然始终保持一份和谐、融洽的关系,目的是使自己的信仰得到净化。从文化功能分析,部落法规的功能在文化延续和发展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藏族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了部落法规在其精神活动中的重要规范作用,法制化的权威与法规本身的严酷,使其影响深远。因此,部落法规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具有道德价值导向的性质,尤其是由部落权力机关所倡导的某种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是古代藏族社会中特定道德价值体系的核心,是当时藏族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并通过习惯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它又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进而具有普遍效应。在一定时期,部落的某些界限被打破时,部落之间某些法规的共性就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个体的生活禁忌、习惯等方面表现出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性。随着佛教的介入,佛教的伦理观念接纳了部落社会伦理包括生态伦理方面的道德价值导向和个体道德价值取向的有效成份。因此,佛教信仰在需要加以整合的社会与个体道德行为、观念之间起到“润化”作用,部落群体的利益在宗教生活道德领域中趋于一致,其社会道德行为与佛教道德要求相一致,使藏族的生态伦理观念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形成了一种伦理习惯乃至伦理制度,它具有群众性和个体性、进步性与落后性的特征,发挥作用的途径也是多样的。由于藏族部落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环境基本上是在封闭状态下发展的,其中,每一个人、每个部落集团及其知识水平、道德素质是构成生态伦理的内部要素,他们所从事的带有功利性的行为在伦理道德意识的控制下,其进步性与积极性呈上升趋势,整个藏民族的生态环境呈现出繁荣景象,这无疑是广大藏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文化根源。
解放前,藏族部落或其他地方利益集团强制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为藏族健康的生态伦理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文明的崛起,追求物质享受和积累个人财富,使藏族社会生活中一些旧的伦理生活和精神生活退化,而一些新的生态伦理观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情况下应运而生,在现代工业时代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态伦理观是十分重要的,而广大藏区的生态环境正面临着新的危机,加强生态资源的管理与合理使用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仅仅依靠生态伦理本身的推广永远满足不了生态资源的健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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