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湖流域封湖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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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湖网
时间:2008-06-02 1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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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湖流域封湖禁渔的通告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精神,切实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青海湖海南州流域捕捞、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严禁在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销售、加工湟鱼。
二、封湖期间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海南州流域的主要河流布哈河、黑马河、倒淌河以及流入青海湖的各河道、河道口、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海湖海南州流域及所属湟鱼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 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支流排放污染物。
对违及上述规定的由渔政、公安、工商以及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和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封湖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办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封湖禁渔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负责封湖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五、 对违法销售、储存、经营加工湟鱼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给予惩处。 交通、工商部门、餐饮、旅游服务行业要密切配合管理部门,协助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渔政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检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领导责任。
(一)在禁捕期内,未对所辖区实施巡湖检查或者出现严重捕捞现象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的:
(三) 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的;
(四) 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的。
七、封湖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达到州政府《通告》工作的预期目的。
八、本通告自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精神,切实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在青海湖海南州流域捕捞、收购、拉运、储存、贩卖湟鱼;严禁在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销售、加工湟鱼。
二、封湖期间严禁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海南州流域的主要河流布哈河、黑马河、倒淌河以及流入青海湖的各河道、河道口、湟鱼产卵场所捕捞湟鱼。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海湖海南州流域及所属湟鱼产卵场、繁殖区和洄游河道建造拦河闸坝、引水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 禁止向青海湖及其支流排放污染物。
对违及上述规定的由渔政、公安、工商以及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船只),没收鱼货、渔具和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封湖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办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封湖禁渔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部门负责封湖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五、 对违法销售、储存、经营加工湟鱼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给予惩处。 交通、工商部门、餐饮、旅游服务行业要密切配合管理部门,协助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渔政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检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领导责任。
(一)在禁捕期内,未对所辖区实施巡湖检查或者出现严重捕捞现象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钱物的:
(三) 无法定依据或不开具有效票据处罚收费的;
(四) 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的。
七、封湖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保护意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达到州政府《通告》工作的预期目的。
八、本通告自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此通告可以翻印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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